(196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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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根据本人身体条件和工作需要来安排半日工作半日修养的职工,其半日修养时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作;其半日修养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时,可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疾病救济费。
二、在计算连续休养时间时,其每两个半日休养的时间,作为休养一天计算。
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