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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对因病停止工作医疗在6个月以上的职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1963年9月5日)

  现将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因病停止6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职工加强管理的意见(试行草案)”转交给你们供参考。

  附:

上海市劳动局、总工会关于对因病停止6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职工加强管理的意见(试行草案)(节录)

(1963年5月7日)

  …… 

  鉴于长期患病职工逐年增加的情况,各工厂、企业单位必须在党委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群众卫生工作和疾病预防工作。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减少发病率,必须教育和支持医务人员,做好疾病的治疗工作,防止和减少长期病职工的增加,对现有的长期病职工必须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及早恢复健康,回到生产和工作岗位上去。这是提高职工思想,关心职工健康、节约国家资金、挖掘劳动潜力、保护劳动力,促进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当前长期病假职工中存在的问题和部分工厂对长期病职工加强管理的经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长期病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

  应经常地进行形势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使他们认清形势,增强信心,以革命的乐观主义精神向疾病作斗争,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向一切不利于社会主义的思想行为作斗争。

  在方法上,要针对他们每个时期的思想实际,以正面教育为主,采取谈心,座谈或做报告等方式,对他们定期的进行教育,表扬好人好事,发扬先进思想。对表现不好的职工,可适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少数情节严重的,行政给予一定的处分,也可在一段时期内停发其一部分或全部的疾病救济费;对个别严重的违法乱纪分子,应依法处理。

  二、对于已经恢复健康可以恢复工作的长期病职工,应积极地妥善安排其工作。对于他们的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等问题,应从有利于生产,有利于职工团结的原则出发,按下述办法处理:

  1、恢复工作时,根据各人的健康情况和劳动能力,可以安排在原来的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也可以安排其他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可以全天工作,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半天工作或适当减少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2、长期病职工复工时,都应当有一个试工期,以利于他们逐步地恢复体力和熟悉生产技能。在试工期内应贯彻逐步锻炼的原则,一般可以先轻工作后恢复原工作,先长日班后日夜班,特别对长期脱离生产的职工更应从多方面给予关怀照顾。试工期可以按各人的不同健康情况和劳动能力来确定,一般为3个月左右,如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停工治疗的,其病假时间应当和试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

时间:2009-10-19 10:19:1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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