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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89年12月5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一、关于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审批权限。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临时工确需从农村招用时,应报经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强农村劳动力进城的宏观控制和管理,以利于解决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和对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尤其在当前清理整顿期间,要求大量清退计划外用工,更要严格控制从农村招用劳动力。因此,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审批权限仍应按国务院《暂行规定》执行,不宜下放到县一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关于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国务院《暂行规定》之所以规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而没有把农村招用的临时工包括在内,是因为考虑到全国许多地方尚不具备条件,不宜统一规定。至于有些已经具备条件的地区,拟将退休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因此你省规定退休养老社会保险范围包括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是可以的。 |
时间:2009-10-19 10:17:1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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