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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享受劳动保险优异待遇条件问题的复函 |
(1963年1月3日) 甘肃省总工会办公室: 甘工办字第238号来函收悉。关于企业的劳动模范和转入企业的战斗英雄享受劳动保险优异待遇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属全国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和先进工作者,在本届劳模大会或先进生产者大会至下届召开大会的期间,应享受优异待遇。对全国出名的先进旗帜,由于某些原因(如没有新发明创造或当了干部等),虽然下届大会没有当选,但仍然保持先进和荣誉,经省总工会审批后,仍应继续享受优异待遇。 二、参加中央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劳模大会或先进生产者大会的劳模,先进生产者,相当于省一级。 三、对长期领取劳动保险待遇已享受优异待遇的职工(如退休职工,因工与非因工残废退职职工)如果未犯错误,则不予改变。 四、转入企业的战斗英雄是否享受优异待遇的问题。根据过去军委总政治部的意见,在部队师级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员,转入企业后,可以享受企业的优异待遇。另外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第九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获得勋章的或者符合获得勋章条件的转业军人和复员军人可以享受优异待遇”。 退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的范围,应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办理。 上述意见,仅供你们在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时参考,并希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告知我们。 |
时间:2009-10-19 10:16:1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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