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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节录)
 

(1963年7月21日)

安徽省总工会:

  一、(略)

  二、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季节工,在季节生产结束时,因病未愈还不能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或产假尚未届满时,仍可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九章的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病假待遇或生育待遇。但请病假的,必须有所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特约医疗机构的证明。

时间:2009-10-19 10:08:4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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