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综合 |
劳动人事部关于《证实职工犯错误的时间问题》的复函 |
(1988年4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建省筹备组)劳动人事厅(劳动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国务院有关部委: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如何理解和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的时间计算问题。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这里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系指企业对于职工犯错误在经过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通过一定程序正式认定的时间。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此时开始计算。 |
时间:2009-10-19 10:07:34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