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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各地、市、县公安局(处)、司法局、劳动局;各劳改、劳教单位: 现将公安部、劳动人事部[83]公发(劳)51号《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执行意见,望一见贯彻执行。 一、对年令在五十五岁以下(女四十五岁以下),享有政治权利,拥护党的领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劳动或工作,就业满五年以上的,由所在劳改单位呈报,经省劳改局审查,报地、市劳动局批准,办理转为正式工人的手续。对工程技术人员和少数生产(工作)上特殊需要具有五级技工以上水平的技术骨干,转工年令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岁。其就业年限可缩到五年以下。期中应授予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就业人员,转工手续的办理要求于今年年底大部完成,明年上半年全部结束。 以上按规定审批的实际转工人数,由省劳改局年终汇总报省劳动局,予以追加新增职工指标。
二、对年令超过转工条件,享有政治权利,就业满五年以上的,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处理。但不得招收其子女。有家的要动员回家。对少数超过退休年令但仍在关键岗位坚持劳动,生产(工作)确实需要的,经劳改支队批准,可酌情延缓处理时间。 |
时间:2009-10-19 09:12:4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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