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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公安局(处)、司法局、劳动局;各劳改、劳教单位:

  现将公安部、劳动人事部[83]公发(劳)51号《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执行意见,望一见贯彻执行。

  一、对年令在五十五岁以下(女四十五岁以下),享有政治权利,拥护党的领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劳动或工作,就业满五年以上的,由所在劳改单位呈报,经省劳改局审查,报地、市劳动局批准,办理转为正式工人的手续。对工程技术人员和少数生产(工作)上特殊需要具有五级技工以上水平的技术骨干,转工年令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岁。其就业年限可缩到五年以下。期中应授予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就业人员,转工手续的办理要求于今年年底大部完成,明年上半年全部结束。

  以上按规定审批的实际转工人数,由省劳改局年终汇总报省劳动局,予以追加新增职工指标。

  二、对年令超过转工条件,享有政治权利,就业满五年以上的,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处理。但不得招收其子女。有家的要动员回家。对少数超过退休年令但仍在关键岗位坚持劳动,生产(工作)确实需要的,经劳改支队批准,可酌情延缓处理时间。
  三、有劳动能力而不具备转工条件按临时工对待的人员。其中有家可归又非生产需要的,可以动员回家。
  四、丧失劳动能力,不够参照退休、退职办法处理条件的老病残人员,由劳改单位发生活费养起来。有家可归的可以带生活费回家。
  对在劳改、就业期间因工致残(含职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患二、三期矽病的,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经济待遇处理。
  五、对就业人员按退休、退职处理后,有家可归的,尽量安置回家。有配偶的回其配偶处,无配偶的可投靠子女,当地公安机关可凭劳改机关签发的证明书予以落户;无直系亲属,本人愿意回农村投靠其他亲属,其亲属愿意接收的,也应准予落户。
  六、自本通知下达后,犯人刑满释放除按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实行强制留场就业的外,一般不留场就业。对具有技术员以上水平,年令在五十五岁以下或具有三级技工以上水平面,年令在四十五岁以下,劳改生产(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改造表现好,本人自愿的,可以作为社会就业由释放单位(包括地、市劳改支队)报省劳改局审核,分别由所在地、市劳动部门批准,按现行劳动制度录用为工人。应授予技术职称的,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今后录用刑满犯人,要严格审查控制。对必需录用的人员,各劳改单位要本着家住城市的多录用,家住农村的少录用或不录用的原则,事先提出每年的录用计划,报省劳改局审核后,统一汇总向省劳动局申报增人指标。
  七、对于1982年1月1日以后因生产(工作)需要已经留场的就业人员,经审查符合第六条规定录用条件的,可补办录用手续。不具备录用条件的,按临时工对待。
  八、本文下达时已经离场的就业人员,不作重新处理。
  关于现在劳改、劳教单位的解除劳动教养留场(厂)就业人员的有关待遇问题,也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时间:2009-10-19 09:12:4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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