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工伤 |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报销三分之二的通知 |
(1978年8月7日 (78)财事字196号)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以及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用,是否可以比照厂矿企业的现行办法和按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180号文件的规定,也由公家报销三分之二。经我们研究,今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凡因工负伤,以及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的,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可以比照厂矿企业的现行规定执行,由公家报销三分之二,个人负担三分之一。此项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的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列职工福利费科目。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78年08月07日 实施日期:1978年08月07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10-19 08:22:19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