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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铁道部关于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单位:交通部、 铁道部 文 号:交水发[1998]511号 发布日期:1998-8-21 执行日期:1998-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深圳市运输局,各部委直属运输公司,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市场管理,促进外贸运输的发展,交通部、铁道部于1997年3月颁发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完善和顺利实施《规则》,两部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前,大量中外公司按《规则》的规定提出了申请,经交、铁两部批准,已有12家公司获准经营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规则》的实施,得到广泛认同。 外经贸部与交通部、铁道部对《规则》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是否有矛盾认识不一致,并分别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授权国家经贸委协调。国家经贸委领导在1998年5月19日与交通部领导协调时明确表示:在国务院未颁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条例前,交、铁两部的《规则》不能停止实施,考虑外经贸部的要求,交、铁两部的《通知》中要求在1998年7月1日前完成补办审批手续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的协调意见,同时考虑到《规则》的宣传、贯彻也需要一定时间。经两部研究,决定将补办审批手续的期限延长到1998年12月31日。届时未经交、铁两部批准仍继续从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的,将依据《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
时间:2009-10-18 11:02: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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