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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2003年9月2日发布 

      为贯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危管规定》),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危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要将贯彻实施《危管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去落实,指定专人管理;有条件的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可设置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对象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各级运政管理人员和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培训大纲由部统一制定(详见附件一),培训教材的培训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有: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和设备和档案管理制度。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考核、发证制度。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设备年度审验制度。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单位的年度审验制度。

  四、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符合《危管规定》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和《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4.6危险货物运输”的具体要求。

  五、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对已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车辆、人员等,按照《危管规定》要求进行重新登记、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发证。对其车辆规模物经营年限营年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六、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和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

  七、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建立信息网络,为运输业户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鼓励、引导建立危险货物货运站和危险货物运输代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依据《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制定收费标准。

  八、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合格,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章》,并在维修单位门前悬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单位"标牌。

  九、从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件和印章,原有证件、印章与统一规定的证件和印章相抵触的,一律废止。在换发新证件和印章过程中,新、旧证件都作为有效证件。

  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章》、由交通部制定统一式样(详见附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统一印制、刻制、编号、发放和管理。

时间:2009-10-17 16:28: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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