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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铁路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办法
 

发文单位:铁道部

文  号:铁运[1991]111号

发布日期:1991-8-19

执行日期:1991-9-1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2条 托运人托运行李包裹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车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支付保价费。

  第3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托运人应以全批行李包裹的实际价格保价。行李包裹的实际价格包括本身价格、包装费用、已发生的运输费及其税款。

  第4条 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行李包裹时,应在“行李包裹托运单”声明价格栏内填记保价金额。保价金额以元为单位。

  第5条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部分占全批的比例赔偿。

  第6条 为全面做好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工作,铁路局结合自局情况,在客运处内设立或指定机构(人员由局内调剂解决)负责行李包裹保价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7条 各级行李包裹保价机构的职责

  一、做好保价运输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保价运输业务。

  二、负责制定与实施有关保价运输的规章、制度、措施。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工作,做好保价运输工作。

  三、负责行李包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人民来信来访及赔偿诉讼工作。

  四、负责运输过程中行李包裹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计划等财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行包事故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8条 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地办理赔偿工作。

  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权限、期限等事项按《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9条 要做好保价运输的安全防范工作,保价运输业务量较大的车站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对于整车贵重物品要派人看守并押运(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10条 贵重的行李包裹,车站、列车人员要重点监护,值乘警务人员对装运上述物品的行李车,沿途要进行巡视,在站装卸作业时要做好防护。

  第11条 行李包裹保价费的财务收支管理,按铁财〔1991〕80号文件办理。

  第12条 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各级行李包裹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政策、法规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检查行李包裹保价运输的办理情况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和单据。

  二、有权检查保价费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漏收、错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督检查行包安全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

  五、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出示监察证,对发现的问题应做出检查记录(格式附后),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限期改正。

  六、监察人员应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13条 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原则下,铁路局可根据自局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14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部保价运输办公室负责解释。

时间:2009-10-17 15:14:2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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