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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30日铁道部发布  自1995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保证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维护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利益,强化运输包装的科学管理,逐步实现货物运输包装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铁路法》和有关法规,结合铁路货物运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货物运输包装是保证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提高运输质量的重要基础。托运人与承运人应密切配合,积极改进运输包装,不断提高运输包装质量,共同做好货物运输包装工作。
  “铁路货物运输包装”是指符合铁路货物运输条件要求的货物包装。
  第三条 经铁路运输的零担货物,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距离、气候以及堆码、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见附件)要求的运输包装(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 《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中没有统一规定包装要求的或托运人要求改变包装的,必须经铁道部运输局或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认定的运输包装检测部门鉴定,认为符合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要求后,由托运人向承运车站提出包装试运申请(格式一)和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二),并与车站商定条件、签订试运协议(格式三)后组织试运。试运协议车站应抄送主管铁路分局(包括铁路总公司,下同)备案。
  易污、易碎、笨重货物运输包装的试运,试运范围在铁路局管内的,必须报请主管铁路分局批准,抄送主管铁路局备案,试运范围跨局时,必须报请主管铁路局批准,抄送铁道部备案。
  托运人采用试运包装托运货物时,须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试运包装”字样。
  第五条 包装试运期限为一年。包装试运结束时,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将试运结果报主管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铁路局对试运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铁道部,铁道部据此确定运输包装条件。
  第六条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在托运前修整完好,将旧的标记、标志清除干净,确保符合《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要求。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使用旧包装,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字样。
  第七条 承运人在承运时,应检查:
  1、旧的标记、标志是否清除干净;
  2、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该注明的字样是否已注明;
  3、托运人采用的包装类型是否符合《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中的《零担货物品名运输包装表》的规定;
  4、包装外观质量是否良好。
  以上检查不合格者,承运人应拒绝承运。
  第八条 各级铁路货运部门应加强对货物运输包装的调查、抽查等日常监督、统计、管理工作。对调查、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如包装经常破损等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分析,铁路承运站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包装改进通知书”(格式四),并抄送主管铁路分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时间:2009-10-17 15:01:0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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