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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
铁运[2000]90号(路内使用) 关于修订发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目 录
第三章 货物交接、检查和换袋整理
第四章 货场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适应市场需求,增加铁路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 受理和承运
第四条 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相关栏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范围、证明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
第六条 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零担货物还应该对货物外形尺寸和体积,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集装箱货物还要核对箱号、封号,检查施封是否正确、有效。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按规定对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第七条 货物进齐验收后,车站应予签证,及时办理承运。
第八条 承运易腐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鲜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鲜规》未列品名而易于腐坏、变质的货物,车站应认真审定运输条件。
第九条 承运危险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对品名、编号、类项、包装、标志以及“托运人记载事项”栏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载的危险货物或改变危险货物包装时,应按铁路局、分局批准的运输条件办理。 第二节 临时停限装
第十条 车站应按照《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营业范围办理货运业务。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加以限制时,属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批准,跨局的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十一条 对临时停限装事项,车站应在营业场所对外通告。 第三节 取送车作业 第十二条 车站应做好日班装车作业计划和卸车预确报工作,并根据装卸作业、待装货物和货位情况,确定取送车计划,及时取送。送车要对准货位。装卸作业始末时间和取送车始末时间,均应有汇报和登记制度。 第四节 装车和卸车 第十三条 装运货物要合理使用货车,车种要适合货种,除规定必须棚车装运的货物外,对怕湿或易于被盗、丢失的货物,也应使用棚车装运。发生车种代用时,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报批,批准代用的命令号码要记载在货物运单和货票“记事”栏内;装车时,应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相应措施。毒品专用车不得用于装运普通货物。冷藏车严禁用于装运可能污染和损坏车辆的非易腐货物。
第十四条 铁路组织装车时,车站应做到:
第十六条 车站应加强专用线(包括专用铁路,以下同)的管理,凡货主在运单上指明到达专用线的,不得强制在货场或其他专用线卸车。凡货主未指定专用线卸车的,不得强制送往专用线。专用线卸车时,铁路要加强交接检查,确保装载质量。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十七条 按规定卸后须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卸车站洗刷除污。如卸车站洗刷除污有困难时,须凭铁路调度命令向指定站回送。对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卸车站应清扫干净,并在两侧车门外部及车内明显处所粘贴“货车洗刷回送标签”(见《危规》格式六)各一张,货物如有撒漏,应在标签上注明。洗刷除污站应按规定要求洗刷除污后将标签撤除,并在车内两侧车门附近粘贴“洗刷工艺合格证”(见《危规》格式六)各一张。
第十八条 铁路货场内装卸组织工作由货运部门统一指挥,装卸组织管理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负责,监装卸由货运部门负责。 第五节 货运票据封套、货车袋载清单、回送清单和货车表示牌
第十九条 为便于交接和保持运输票据的完整,下列货物的运输票据应使用货运票据封套(以下简称封套),封固后随车递送。
第二十条 封套封面上各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记并加盖车站日期戳记和带站名的经办人章。一车有两个以上到站的封套,“货物到站”栏应按到达顺序填写站名,并冠以(1)、(2)、(3)等顺序号码。途中各到站卸后抹去本站站名和与前方卸车站无关的事项,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并在更改处加盖带有站名的经办人名章。整零车封套的“运单号码”栏只填记“内装票据××份”,“货物品名”栏填记“整零”字样。
第二十一条 封套内运输票据的正确完整由封固单位负责。除卸车站或出口国境站外,不得拆开封套。当运输途中发生特殊情况必须拆开封套的,由拆封套的单位编制普通记录证明(附入封套内),并再行封固,在封口处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的经办人名章。
第二十三条 “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格式六,简称“回送清单”),是铁路内部根据规定运送下列铁路所属的货车或用具(产权属铁道部)的运输及交接凭证: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需要“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的货车,装车站应在货车两侧插挂“货车表示牌”,由到站卸后撤除。 第二十五条 货物承运簿、卸货簿(卡)、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和回送清单的保管期均为一年。到达的施封锁保管期为六个月。 第六节 到达和交付 第二十六条 车站对到达的货物应及时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丁联)内记明通知方法和时间。必要时应再次催领。收货人拒领或找不到收货人时,到站要按规定调查处理。发站接到到站函电后,应立即联系托运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该处理意见答复到站。 第二十七条 到站在办理交付手续时,应在货物运单和货票(丁联)上加盖车站日期戳。货物在货场内点交给收货人的,还应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货物交讫”戳记,凭此验放货物。车站也可根据需要,建立货物搬出证制度。
第二十八条 车站接到不能按约定时间到达的货物预报后,应立即通告,必要时应发出通知。
第二十九条 对到达的海关监管货物,车站应按照海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节 货物交接和检查 第三十条 为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对运输中的货物(车)和运输票据,要进行交接检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车站和列车(车务)段应根据货物、运输票据交接检查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车站各工种之间也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货运交接检查的内容包括: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车辆篷布苫盖状态;施封及门、窗、盖、阀关闭情况;货车票据完整情况。发现异状时,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罐车和集装箱的封印、苫盖货物的篷布顶部、集装箱顶部、敞车装载的不超出端侧板货物的装载状态,在途中不交接检查,如接方发现有异状,有运转车长的由交方编制记录后接收,无运转车长的要由发现站拍发电报。发现重罐车上盖开启,车站负责关好,并由交方编制普通记录证明。在发站和中途站发现空罐车上盖张开,要及时负责关闭。 第三十四条 整车货物变更到站时,处理站应对该车的装载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封货车应检查封印是否完好,站名、号码是否与票据相符。
第三十五条 货物运单、封套上的到站、车号、封印号码各栏,不得任意涂改。在装车站(含分卸站)、换装站、变更处理站因作业需要或填写错误时,应按规定更改。 第三十六条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货物本身、车辆技术状态或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等原因,发生货车滞留,在站滞留时间达到48小时,应拍发电报,通知发运站;必要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第三十七条 装车站按施封办理的货车,途中不得改按不施封办理。
第三十八条 我国发往或换装到朝鲜以及朝鲜进口或过境我国的棚车、冷藏车,应选用上下部门扣良好的车辆,在下部门扣处施封。列车编组站在列车编组顺序表上均应注明“○联”字样。朝鲜进口或过境我国的,上部门扣以8号铁线拧固,凭下部门扣原朝鲜印(铅饼)交接,发现封印丢失,失效,由交方编制普通记录并补施施封锁。我国发往或换装装到朝鲜的,上部门扣以10号铁线拧固,下部门扣施以施封锁(环状)。在发站、到站局间分界站(或商定的交接站)以及补封站,均应检查封印的站名、号码。 第二节 有运转车长值乘列车的交接、检查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 车站与运转车长或运转车长相互间使用列车编组顺序表和乘务员手册办理签证交接。交接的时间、地点由铁路局指定,涉及两个铁路局的有关铁路局商定。接收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列车检查完毕并办理交接签证。
第四十条 货物检查、交接的内容,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表1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实行站与站间交接检查的区段负责制,车站负责交接检查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车站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货物列车无改编作业时,货检站对货车的施封状态,仅凭列车编组顺序表的有关记载检查施封是否有效,不核对站名、号码。货物列车有改编作业时,货检站对货车的施封状态,交接时只核对站名,不核对号码。 第四十四条 交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关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以电报通知上一货检站,同时抄知发到站。电报的内容应包括列车的车次、到达时分、车种、车号、发站、到站、品名、发现问题及简要处理情况,需编制记录时按规定要求编制,并将记录粘贴在货票丁联背面或封套背面,无法粘贴的随封票交接。
第四十五条 运输票据由编组列车的车站封固,并与机车乘务组实行封票交接。列车运行中在车站更换机车时,由更换地所在车站检查封固状态,并负责传递。机车乘务人员负责装票据完整地传递到站、甩挂作业站,并与车站办理票据签字交接,没有车站签字不得退勤,发生票据丢失,追查当事人责任。途中临时发生甩挂作业时,由车站编制普通记录后启封处理,并将运输票据连同普通记录重新封固。
第四十六条 货物检查、交接的内容,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表2规定办理。 第四节 普通记录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车站(车务段)对普通记录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及保管制度。普通记录用纸须按号码连续使用。普通记录存查页应及时收回,不丢失,不缺页。运转车长使用的普通记录,应由列车(车务)段负责登记和集中保管。
第四十八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接方进行货运检查发现问题后,按规定拍发的电报作为有车长值乘时交方出具的普通记录。 第六节 货物换装整理
第四十九条 在运输中发现货车偏载、超载、货物撤漏,以及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经车辆部门扣留,不能继续运行,或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需要换装整理时,由发现站(或路局指定站)及时换装整理,并在货票(丁联)背面记明有关事项。
第五十条 铁路责任的货物整理费由整理站(路局)列销;换装费由原装车站(路局)负担,但由于行车事故或调车冲撞发生的换装费由责任单位负担;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发生的换装,属车辆部门责任,换装费由发生局负担。 第七节 货运检查站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货检站要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货检人员技术、业务素质;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作业标准;加强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和设施的管理水平;建立互联、互控、分析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做好有关台账和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四章 货场管理 第一节 货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二条 车站货场是铁路办理货物运输的场所,也是货运产品的营销窗口,并以铁路承运人资格代表铁路运输企业参与市场经营,履行铁路运输企业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 货场内应建立适应货主办理运输手续的作业流程,加强各环节间内部衔接,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收取费用、一张支票结算。开办货运信息服务项目,利用电话、电传、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为货主提供进货、到货、运费等信息咨询。零星小件货物实行就地检斤、就地收货、就地承运。
第五十六条 车站应根据货运设备、装卸机具和办理货物种类等情况合理划分货区、确定货位分工,充分发挥货场的作业能力;应协调好货运、装卸、运转部门间的关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第五十七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应对货场内的委托装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派班、统一费率、统一收费、统一清算的“五统一”管理。凡未与铁路签定合同的,不准在货场内进行装卸作业。需用机械装卸至汽、马车或船舶的货物(包括集装箱),应由货场内设置的铁路装卸机械作业。货场允许托运人、收货人以自备交通工具进出货物。铁路局规定由铁路负责零担货物出入库的车站,托运人、收货人不得进库取货、送货。收货人领取整车货物时,车站应督促收货人将货位清扫干净,并将残留的货底、衬垫物等搬出货场。
第五十八条 货场应对经营、安全、技术业务、设备、消防、收入、专用线等实施规范和科学的管理。货场内的管理和生产人员应严格遵守《货装职工守则》(附件二)。 第五十九条 货场应建立货装分工负责制,包区、包库或包线负责制,货场清扫分工负责制,运输票据、货物检查交接制,取送车作业制,站车交接检查制,保价运输管理制,门卫、巡守、消防制,衡器使用、维修、保管制,统计分析制等项作业制度。 第三节 货运设备管理 第六十条 货运设备包括仓库、货棚、站台、货物线、货区及通道、房屋、装卸机具、衡器、军用加固材料、防湿篷布,上水、加冰、洗刷除污,以及用于货运业务的电子计算机等各项设施。车站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货运设备,建立设备台帐,逐项登记入册。遇有变更及时修正,上报备案。
第六十一条 车站要充分利用货运设备,发挥设备的效能。凡属货场范围的土地、设备,未经铁路局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占用。
第六十二条 车站应积极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提高货运、装卸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四节 货运技术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为加强货运技术管理工作,在货运量较大的以及经常办理超长、超限、集重、危险、鲜活、军运、国际联运货物的车站货场内,应配备货运工程技术人员,建立货运技术室,实行技术负责制。
第六十四条 车站货运技术工作的职责范围是: 第五节 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第六十五条 为顺利执行日常货运作业计划,正确组织货物运输,落实各项货运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明确和协调货场内各种工作关系,车站(车务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车站货运管理细则》。铁路局直管站、段的《车站货运管理细则》经铁路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车站货运管理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章 货运监察
第六十七条 为加强对货运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搞好路风建设,保证货运安全,铁道部和各铁路局、均应建立货运监察制度,配备监察人员,严格执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办法》,做好监察工作。
第七十条 货运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有监察证。携带本人公用乘车证可优先乘坐旅客列车,添乘货物列车。可在乘务员公寓住宿,准予使用铁路电话、电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1991年发布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同时废止。
附 件: |
时间:2009-10-16 17:42:5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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