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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 |
(建设部公安部1991年7月16日发布)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任务》(综治委[1991]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设计工作,现就设计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规定如下: 一、各设计单位应切实加强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设计工作,要根据住宅建筑类型、项目及所在地居民习俗,在综合考虑抗震、防火等要求的前提下,精心设计、做出符合国情,经济、适用、安全度高的设计。
二、住宅建筑安全防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各级建筑设计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设计的优劣,作为评定设计质量、评选优秀设计,考核设计单位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各设计单位要切实加强住宅建筑安全防范设计审核工作,单位内各级质量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本规定的设计文件不得出图。各级建筑设计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对设计单位完成的住宅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设计文件责成原设计单位修改,否则不准交付施工。 六、凡缺少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已建住宅,由产权部门根据条件,分期分批安排解决。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在此前已经出图尚未实施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要求,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做必要修改。 发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 发布日期:1991年07月16日 实施日期:1991年10月01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10-16 08:20:3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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