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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理顺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驻市各省属企业: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及国有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发生诸多变化,为了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用工制度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力求积极稳妥,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不同年龄段的社会保险关系问题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依法享受生活费,与在册职工一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对男40-54岁,女35-44岁的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依法享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本人自愿与企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企业负责为其代办。到达退休年龄由企业代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对男39岁以下,女34岁以下的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后,职工享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待遇,直接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

  二、企业“挂名”、“两不找”、“停薪留职”、“放长假”、“长病假”、“长期外借”、“出国”、“自动离职”、“隐性就业”等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

  对于“挂名”人员,要解除挂靠关系,对于“两不找”、“停职留薪”、“放长假”的人员,用人单位有岗位的,应限期回本单位上班,对无岗位的或者劳动者在规定期限不回单位上班达到除名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已在外稳定就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和“长期外借”手续;对于非用人单位委派“上学”、“出国”的人员,应解除其劳动合同。

  对于“长病假”的人员,应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

  对于“放长假”人员超过1年的,除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外,原单位无岗位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未经企业批准已经与新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或已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

  三、企业因被兼并、资产转移、拆迁等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发生变化的问题

  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拆迁等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企业拖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费用问题

  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资金一次性解决。对所拖欠下岗职工的集资款和医药费,应由企业与职工协商,按照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对于生产经营正常但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所欠债务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照隶属关系报请政府批准,通过变现部分企业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法筹集资金。经协商下岗职工本人同意并经公证部门公证,企业也可与职工签订协议分期支付,通过冲减职工租住(购买)本企业住房的房租(购房款)等办法预以解决。

  对长期停产、半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无力支付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经报请政府批准可通过变现企业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予以偿还。

  五、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平稳过渡的问题

  从现在起企业新的裁员原则上不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当依法解决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本人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

  六、下岗职工的住房、党团组织关系、档案移交等问题

  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继续租住或按照统一的房改政策购买原企业分配的住房;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可将其党团组织关系移交到当地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档案关系移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管理。

  七、改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

  (一)原来所签订的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改制后的企业不得以企业改制而不承认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二)对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一些变化,导致原合同需要变更的,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规定给予劳动补偿;

  (三)企业改制后变更法人的,为方便管理,可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与原合同期限一致的劳动合同,并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与劳动者协商相关内容;

  (四)对不入股的劳动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八、困难企业或改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工的有关情形

  (一)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对于工作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工作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九、实行改制改组的企业对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问题

  结合资本结构调整,对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对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经下岗职工本人同意,可将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折算为企业股份,由职工个人持有,解除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改组以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不发经济补偿金,其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应与改制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应由改制后的逐步清偿。

  十、破产企业自谋职业职工的安置问题

  企业应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一、企业与具有“股权”和“劳权”双重身份的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

  以股份制方式改制的企业,职工以"自由身份"自愿参加到本企业,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入股以后企业与职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入股后在公司中具有双重身份,作为股东依法享有按资分红的权利,作为员工又具有法定劳动权利,企业不能以职工入股的多少作为是否待岗和安排工种的标准。

  十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问题

  根据晋劳关字(95)195号《关于施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生产经营连续三年发生亏损;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大于100%;

  (三)连续两年开工率不足60%;

  (四)职工累计六个月或连续三个月以上未领足基本生活费。

  十三、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履行的程序

  (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十四、避免双重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十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在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二)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十六、劳动合同日常管理的问题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对调入者档案进行审核,不得录用与原单位未依法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后)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送达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订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时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经本人要求,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期限,直至顺延条件消失。作人单位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要有书面记载;

  (四)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后)送达劳动者裁明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十七、企业车间、柜组由个人承包后,新招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

  企业车间、柜组承包人,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没有直接从社会招收人员的权利。企业内部不论实行何种劳动组织管理方式,劳动者均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十八、个人租赁、承包的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

  企业在个人租赁、承包期间,必须依法与原企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租赁承包期内为完成生产任务新增的人员,其劳动合同期限不应超过租赁承包期限,合同期满后是否续订,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确定。

  十九、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

  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二十、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十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十二、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合同未造成失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十三、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二十四、劳动合同到期未办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

  二十五、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的相关手续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附后),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求职登记凭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应按上述规定出具证明书以外,还应履行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相关手续,将档案移交职工新的工作单位。无新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代管。如需给付违约金成赔偿金的,应交付完毕方能办理结束劳动关系的手续。

  二十六、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自行离职问题的处理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自行离职是违约行为,应依法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在追究其责任的同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七、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其他单位借调,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其他单位借调,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如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的劳务合同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借调单位了承担,应交给原用人单位,由原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二十八、企业实行承包后,职工缴纳劳动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企业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十九、单位被依法撤销后,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退职后,其退休、退职生活费用由被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付给。

  三十、企业对职工实行放长假的有关规定

  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对富余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70%。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两年的长假,假期发给生活费(标准同上)。长假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发给工资或生育津贴,未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其基本工资的原则发给工资。实行生育保险统筹的企业,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企业上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

  三十一、职工自动离职按除名处理,送达通知或决定应履行的有关程序

  首先企业应将通知或决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视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本意见有试行中遇到产新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处理意见试行中与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以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章)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双方所签      日至      日的《劳动合同书》,现因下列原因之一通知终止或解除(    )。

(1)合同期满之日终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第            条约定的终止条件已出现,现决定于      日终止劳动合同。

(3)试用期内的解除。本方决定于      日解除劳动合同。

(4)协商:拟于      日解除劳动合同,请对方回答是否同意。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它条款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         日。(第    条第    款)

(6)其它原因结束劳动关系。结束劳动关系时间:      日。(说明:        

对以上终止或解除意见无异议时,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内办好如下相关手续。

(1)工作、业务交接,于     时完成。

(2)最后一月工资共    元,押金    元,经济补偿金    元,或违约金    元,于         时到     领取。

(3)社会保险金已交至       月止。

(4)档案处理意见:                     

(5)有关证件的处理意见:                 

(6)其它需要办结的手续:                     

全部相关手续办妥时,即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特此通知

                           通知人签名:            (盖章)

                           签署通知时间:          

说明:1、本通知书一式二份;送达一份,存根一份。2、涂改无效。

送达记录:受送人:        送达时间:        证明人: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出生:        月。

籍贯                  镇。身份证号:                 

该员工于                    日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从      日至      日止),已于      日终止、解除,并已办妥一切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手续。

现在依法出具证明如下:

在本单位工龄:从      日至      日。

在本单位担任过的工作:            历任职务:           

要本单位获得过的嘉奖和荣誉:                      

工资待遇:        月份;       元。

其它需要证明的情况: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的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说明(1)本证明可作求职登记、再就业、或失业登记使用。

     (2)本证明涂改无效。

时间:2009-10-15 10:34:0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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