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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199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驻市各单位: 现将市劳动局《关于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章)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规定 (长治市劳动局 1999年11月30日) 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渠道。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现将我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在今年年底以前,全市所有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包括私营企业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以及城镇自由职业人员。上述人员中包括原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因失业、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判刑、劳教、拘役等原因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到私营、个体就业或从事私营、个体的人员。不包括已享受了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工商注册登记为依据,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县两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 1、私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按月缴纳。其中,企业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6%缴纳,由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全省职工平均6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无法确定上年度工资收入的,统一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自由职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20%。缴费工资基数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和雇工本人共同按月缴纳。其中业主按20%的比例缴纳,雇工本人按6%的比例缴纳,由业主代扣代缴。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 3、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个人缴费比例今后要随全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 4、凡1999年12月底以前取得营执照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从2000年元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年元月以后取得营业执照的,从取得营业执照的下月开始缴费。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办理补缴。 四、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自由职业者从本人缴费中划出11%记入本人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要按全省统一规定的记帐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转移工作单位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储存额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为参保人员发放个人帐户对帐清单,并随时提供查询服务。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停业等原因中断缴费时,其个人帐户社会保险机构要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规定连续计息。重新缴费后,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过去在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并建有个人帐户的,过去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按本规定确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过去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但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按规定补缴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合同制职工从本人参加工作次月起开始补缴。原固定职工统一从1992年元月起开始补缴,补缴后,其1992年元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八、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金。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退体后不享受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3、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元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乘以1.4%计发;调节金暂定为每人每月80元,以后根据全省统一规定调整。 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同时执行本省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 十、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主题词:劳动 养老保险 私企个体 规定 通知 抄送:省劳动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500份 |
时间:2009-10-15 09:08: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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