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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增强企业活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按照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精神和“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的劳动制度改革目标,改革用工制度“双轨制”的弊端,加强劳动关系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的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员劳动合同制是企业与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型用工制度。

  第三条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包括企业干部(含国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混岗”的集体所有制工人以及企业在完成清退计划外用工任务后,在编制定员之内使用在常年性工作岗位并经考核被组合上岗的计划外用工(其中,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的为一九九一年底前使用的,从农村招收为一九八九年以前使用的)。

  第四条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经企业经营者与企业党组织充分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根据省有关部门提出的试行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实施方案 ,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隶属关系报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并经鉴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必须坚持动态优化劳动 ,并使之制度化。

第二章  全员劳动合同

  第七条  全员劳动合同书(式样附后)是确定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试用期、合同期;

  (二)生产(工作)任务、条件;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维护职工主人翁地位、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措施;

  (四)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七)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八)劳动争议仲裁;

  (九)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企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和聘任或岗位合同均可作为劳动合同文本的附件。

  第八条  企业的全体职工均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含同级的总支、支部书记)应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与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副厂长、党委书记(含同级职务)、中层正、副职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他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代理书",并报劳动仲裁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改签《全员劳动合同书》,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相应废止。

  以后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及调入的职工均应按照本办法与企业签订《全员劳动合同书》。

  第十条  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初期,原则上不允许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调离企业。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职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与职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三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企业内部从事一般生产(工作)岗位,普通工种岗位的人员;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技术工种、关键岗位的人员。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一至三年的短期合同;三至十年的中期合同;十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对女职工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男职工工龄满二十五年以上,原则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直到退休为止。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规定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严格履行。

  第十二条  企业和竞争上岗的职工除了签订全员劳动合同书外,还应签订聘任合同或岗位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岗位(职务);二是岗位责任(即按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要求,在生产工作中应达到的各项指标及其它应完成的任务);三是岗位权力;四是岗位报酬及奖惩;五是岗位合同期限;六是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应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第十三条  职工因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等原因,暂不能参加企业生产、工作的,应签订专项合同,合同内容可与其他职工不同,但应明确职工在此期间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工《劳动手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重新就业和领取待业救济金、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凭证。《劳动手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省统一制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由企业填写《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书》(式样附后),装入本人档案。续订手续,应在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前三十日内办完。逾期未办理的,则原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劳动合同变更表》式样附后),送当地劳动部门的仲裁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新招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签订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企业分配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的;

  (三)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暂行规定》和全员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属于应予辞退的;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八条  职工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

  (二 )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职工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经企业统一,自费考入中等以上学校不带工资学习的;

  (四)经企业统一,属于征程工作调动(转移)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辞职的;

  (五)原企业干部报考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被录取的;

  (六)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只公布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由企业公费培训(包括送大、中专、技校学习)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

  (二)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的除外),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酌情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与中共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企业应复议后再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企业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式样附后),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在职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是企业的主任,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四提取风险补偿金(其中,一半用于弥补职工福利基金,一半用于职工待业风险补贴),计入成本,同时取消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百分之十五的工资性补贴,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固定职工执行相同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同时按本人标准工资(或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基本工资)百分之三按月缴纳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代扣上缴。

  第二十七条 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医疗期制度。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可根据职工工龄长短合理确定不同的医疗期限,并逐步实行个人少量缴纳医疗费的办法。医疗期满,需要继续治疗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酌情延长。

  患有癌症、瘫痪等难以治愈的疾病和因工致残的职工,由企业负责,不受医疗期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合同期内确需调动工作的,按原身份(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办理调动(或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临时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含农民轮换工)的合同期限、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工待业登记、管理及救济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到社会待业或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二)、(四)项和都二十条(一)、(二)、(六)项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的,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经企业同意正常调动工作、自费考入中等以上学校学习和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现行办法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待业职工管理机构办理待业登记,接受就业指导和转业培训,符合过节规定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

  不属于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办理待业登记前,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期限由企业自定),有本人联系接收单位,按原身份调出(或转移)。在规定期限内,仍找不到接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在办理待业登记的同时,可以到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第三十二条 职工待业登记办法、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以及待业人员转业训练、重新就业等,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待业职工管理机构要按照"三结合"就业方针,做好待业职工的重新就业工作。职工重新就业时,不受招工年龄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三十四条  职工重新就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一)凡符合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十二和十五条规定以及经企业同意、正常调动工作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又重新就业后,其待业前的工作时间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凡在劳动合同期被企业开出、除名、自行离职的职工,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被判刑和劳动教养的,其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及以前的工作时间都不计算为连续工龄。虽属劳动教养,但未被开除的,其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工龄,劳动教养前和劳动教养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六章  关于企业干部

  第三十五条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干部(含国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均应以普通职工身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涉及职务及身份,只确定劳动关系。各级干部的任命、聘任,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要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聘任制。所有职工都可通过公开考核,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能不能下。工人被聘用可以做管理工作,干部落聘可以做工人工作。被聘用到干部岗位的人员,享受规定的岗位(职务)政治、经济、生活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待遇。干部未被聘任原职务的,到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

  第三十七条 干部签订劳动合同后,对其原实行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或签订的聘任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并对其岗位职责、目标以及承担的各项任务和经济指标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范围。

第七章    合同鉴定及劳动争议仲裁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申请鉴证,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全员劳动合同鉴证,双方应缴纳鉴证费,试点企业的证费可按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劳力字【1989】10号文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对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而改签全员劳动合同,不再收鉴证费。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按国家和省有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

附:1 《续订劳动合同书》

    2 《劳动合同变更表》

    3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 《全员劳动合同书》

附1

续订劳动合同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同上一期,续订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续订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附2

劳动合同变更表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内容: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变更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附3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同志

  自    年    月    日与甲方双方签订    年    月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由于       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不符合)发给生活费标准,已发给相当于本人    月标准工资    元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待业职工管理机构各一份。

附4                                                                     编号:

全员劳动合同书

(范本)  

山西省劳动局制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根据山西省劳动局颁发的《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和条件

  甲方根据本企业声场、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工作(在    车间     岗位为     工种)。同时甲方应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一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各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补助。

  (二)乙方早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我省《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乙方离退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规定每月发给离退休费。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的教育和培训。

  3、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作用。

  4、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条(二)款中3的规定;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女工在孕期、产期或哺期的;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5)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二)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本企业的有关规定,对乙进行管理和奖惩。

  2、在合同期内,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遇特殊情况,甲方有权指派乙方从事特殊性工作。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新招职工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按照国家和省辞退职工的有关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3)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企业分配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的。

  4、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主人翁责任感,维护企业利益。

  2、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思想组织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服从甲方的领导及管理,积极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

  4、服从甲方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对工作岗位的调整或安排。

  5、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由企业公费培训(包括送大、中专、技校学习)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

  (2)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二)乙方的权利

  1、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一方身心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不带工资学习的;

  (4 )乙方报考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被录取的;

  (5)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经甲方同意调出或乙方要求辞职的;

  2、乙方有权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

  3、乙方因病需要治疗,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乙方在合同期间,有权享受国家和甲方规定的有关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续订合同应提琴一个也办理续订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将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2、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违纪职工、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及判刑的职工,甲方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时要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甲方应复议再做出决定。

  3、由于企业生产及经营情况变化,或本合同订立时依据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送劳动部门备案。

  第八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时效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在三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负责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鉴证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鉴证人(签章)                         鉴证机关(签章)

 

  合同鉴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2009-10-14 17:36: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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