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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律师业务收费办法(失效) |
根据《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律师承办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实行计件、计时和按标的比例收费三种办法。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计件或计时收费;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标的比例收费。 二、采取计件、计时方式收费的,按以下标准收取: 计件收费的,按照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所需律师的工作量等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每件2000元-50000元。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20元-100元;(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的每件50元-200元;(3)涉及商业秘密财产关系的,每件100元-500元,代写法律文书的:(1)代写诉讼文书,每件50元-200元;(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的,每件100元-2000元。 计时收费的,按每小时50元-100元收取。 三、采取按标的比例收费的,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 5% 10 万元-50万元部分 4% 50万元-100万元部分 3% 1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2% 1000万元以上 0.5%-2% 四、律师为上述案件委托人提供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的收费数额向委托人收取,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委托人应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代理费,经协商采取分批付款的,第一次付款的时间应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五、代理仲裁案件,按照经济纠纷案件标准收费,或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六、对于上述案件中的涉外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和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律师业务收费额可在标准2倍以内上浮。 七、因律师过错或因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返还已收取的代理费。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或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的,已经收取的代理费不予返还。尚未收取的代理费,可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收取。 八、本办法所指的收费标准系阶段收费标准,发还重审及再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执行。 九、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事务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可以双方约定由委托人以包干支付或付后据实报销等方式承担,实际费用系指律师办案所支出的文印费、通讯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等项费用。 十、本办法由山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1年8月6日 |
时间:2009-10-14 16:39:4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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