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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办法(失效) |
一、律师为委托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依照协商的收费数额向委托人收取非诉讼法律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取。 二、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行计件、计时、按标的比例和固定四种收费办法。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计件或计时收费;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 (三)法律顾问实行年度固定收费或专项收费。 三、采取计件收费的,按照可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情况,收费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每件3000-20000元。法律咨询每件300元起,代写诉讼文书每件100-1000元起。 采取计时收费的,按每小时100元起。 四、采取按标的比例收费的,按以下标准收取: 10万元以下5000元 10万元-50万元部分3% 50万元-500万元部分2% 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1%-1.5% 1000万元以上0.5%-0.8% 五、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专项两种,可按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由律师与顾问单位协商年度收费或专项收费额: 常年法律顾问每年5000元-200000元; 专项法律顾问每项6000元-50000元。 六、本办法第三、四、五项收费标准,经协商一致,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但下调幅度不得超过本标准的20%。重大疑难的和异地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在本标准2倍以内上浮,涉外非诉讼法律事务可在本标准5倍以内上浮。 七、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应载明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以及支付时限等。 八、因律师过错或因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已收取的代理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或因委托人过错而导致终止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 九、律师办理委托事务而发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或实报实销。 十、本办法由山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时间:2009-10-14 16:30: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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