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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刑事案件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失效) |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山西的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我省刑事案件收费试行办法如下: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采取计件、计时等方式收费。 二、采取计件方式收费的,按以下标准收取: 1、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的,每件收费1000-50000元。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的,每件收费1000-50000元。 3、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的,每件收费1000-50000元。 4、担任自诉人、受害人的代理人,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000-5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经济纠纷案件标准收费。 5、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6、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在一、二审总和收费的基础上酌情减少。 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外,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三、采取计时方式收费的,按以下标准收取: 1、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的,每个工作日收费100-1000元。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的,每个工作日收费200-1000元。 3、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的,每个工作日收费300-2000元。 4、律师代理申诉、控告的,每个工作日收费200-1000元。 5、采取计时方式收费的,可由律师根据估算的办案工作日预算收费数额,由委托人交一定比例的费用,在终止委托时再行结算,多退少补。 四、采取上述计件、计时方式收费,律师调查取证费、差旅费、通讯费、翻译费等均另计,可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或实报实销。 五、律师接受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的,可参照以上计件、计时收费中审判阶段的标准收费。 六、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的,可参照以上计件、计时收费中审判阶段的标准收费,涉及经济赔偿的,可按照经济纠纷案件收费。 七、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采取计件、计时方式收费的,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收费。 八、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不得采取胜诉收费的方式。 九、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 十、以上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十一、本办法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
时间:2009-10-14 16:29: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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