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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立案规定及管辖、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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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 长中法发字(1998)第31号 各县(市)、区法院及中院有关庭、室、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7号《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省高级人民法院晋高法(1993)45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申请再审受理费收取办法》的通知,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长中法发字(1998)第18号《关于停止收取“其他诉讼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省高级人民法院李玉臻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郭玉川院长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多次讲话精神,为有效规范审判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就发现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讲话有关精神,为了规范和约束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严禁审判人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代替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对于长期积压在审判人员手中和98年以来受理的至今仍未到立案处统一登记立案的经济一审案件(含已结、未结两种)限98年9月15日之前办理立案事宜,过期不再补办,并以办私案论。 二、对判决、调解、裁定审结的各类案件制作的法律文书,原件经庭长、分管院长、院长签发打印前,将案件流转表送交立案处,并报结案。文印室未见立案处盖章的法律文书不予打印,办公室未见院长、分管院长、庭长签发打印及立案处盖章的法律文书原件不予盖院印。 三、向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及以简易程序调解的一审案件标的不满30万元的,可口头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标的超过30万元的经济纠纷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处请示院领导后可调卷回中院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应口头告知诉讼当事人到中院参加诉讼。 四、对于交纳案件受理费用暂时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需缓交受理费、保全费的,应提交缓交费用申请书,并保证缓交的期限,经立案处审查和分管院长批准,再给予立案编号盖章。缓交期限届满时由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负责催当事人交加全部依法应收取的诉讼费用。 五、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长中法发字(1998)第18号《关于停止收取“其他诉讼费”》的通知下达后,各县、区、市人民法院已贯彻执行,但最近也发现个别法院和部门还在出具“收据条”收取“其他诉讼费”。对此,中院再做出强调坚决按肖扬院长讲话精神办事,不滥收取“其他诉讼费”,更不打白条收费,对此拒不执行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中法发字(1998)第18号 关于停止收取“其他诉讼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法院及中院有关庭处: 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严格诉讼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实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在最高法院对“其他诉讼费”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未作出补充规定前,从现在起,各有关庭、室一律暂停收取“其他诉讼费”。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经济纠纷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1、分级增加数表
2、速算公式 受理费=诉讼标的价额或金额×本级收费率+分级增加金额 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应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另行计算。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40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侵害专利、商标权案件、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每件交纳100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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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14 09:43:59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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