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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物价局、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税务局、长治市城建局、长治市劳动局文件印发《关于劳务市场各项收费标准和使用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长价工字(1989)第38号 市劳务市场: 同意劳务市场各项收费标准和使用问题的暂行规定,希遵照执行。 长治市物价局(章) 山西省长治市财政局(章) 山西省长治市税务局(章) 长治市城乡建设局(章) 长治市劳动局(章)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劳务市场各项收费标准和使用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晋价涉字(1989)26号《关于劳动服务公司各项收费标准和使用问题的暂行规定》和我市开展劳动市场的实际,对收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 1、劳动服务费 (1)凡经劳务市场办理的城镇社会劳动力和技术工人流动、交流、招工、就业等手续,向用人单位收取5元。 (2)经劳务市场输送给企业的临时用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使用期间,按月向用工单位收取社会劳动力管理费,城镇户口的按工资总额的2%,农村户口的按工资总额的4%,外省临时工按工资总额的6%收取。 (3)加强农村建筑队的管理。农建队进城务工,成建制的由城建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承包工程许可证后,劳务市场进行登记发给务工许可证;零星用工由劳务市场进行管理,发给务工许可证;凡无务工许可证的农村劳动力不得在城镇务工。管理费按省规定分成比例执行,城建主管部门收取80%,市劳务市场(劳动服务公司)收取20%,即包工不包料的按人工工资加管理费之和城建部门按1.2%收取,劳务市场按0.3%收取,包工包料的按工程直接费城建部门按0.32收取,劳务市场按0.08%收取。 2、企业管理费 劳动服务公司兴办的城镇集体企业,要加强管理,积极支持。为了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应适当收取企业管理费,其收费范围和标准是:一般企业和商业单位为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百分之一,建筑、劳务、修理装配、代制加工等企业为营业额的百分之二。 3、就业训练费 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32号,(1988)3号等文件规定,就业训练经费采取国家资助、办学单位自筹、学员缴纳和有偿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具体收费标准要严格掌握每人每月最高不得突破普通工种收费20元、技术工种收费25元的标准。 二、收费权限和提留比例 1、收费权限。劳务市场应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涉字(88)57号和晋财综字(88)第59号文件的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服务费和就业训练费。无许可证一律不得收费。 2、提留比例。按照晋价涉字(1989)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取费用的使用范围 1、劳务市场收取的费用,要另立专户,原则上用于劳务市场开展工作的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要接受财政监督,严格按照国家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于城镇集体企业,社会劳动力,就业培训管理所必须的业务费用。 3、用于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城镇青年就业前培训所需经费的补助,包括教学材料、授课费用、租赁教室以及建立培训设施等支出。 4、用于其它项目的支出。 劳动服务费,企业管理费和就业训练费的收取,应掌握平衡,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四、费用管理 劳务市场所收取的各项管理服务费,均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和省政府财政办字发(1986)113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到财政局综合科办理专户储存手续,实行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及时准确地编报会计报表。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挪用和侵占这项资金。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时间:2009-10-13 16:15: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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