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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区西大街改建工程指挥部文件关于西大街改建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

城发[1996]第(10)号

各组团:

  为统一和严格政策规定,便于实施操作,确保拆迁任务如期顺利完成,现将拆迁安置有关政策规定重申补充如下,望遵照执行(安居工程另定)。

  一、拆迁安置

  1、改造范围内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均由产权单位统筹安排,限期自行搬迁。

  2、自有私房户,一律采取投亲靠友,自找临时周转房,前两年由建设单位每年每平米10元发给过渡房费,如延期,第三年按每年每平米15元补助,第四年按每年每平米20元补助。

  3、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住户要服从组团的拆迁安置,及时与各组团签定协议,并在限期内搬迁完毕,否则由组团申报指挥部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并对钉子单位和钉子户给予必要的处罚和处分。

  4、拆除违章建筑,不论公房、私房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5、异地安置,由组团视住址远近发给一次性搬家补助费30-50元,返回安置者发给两次搬家补助费30-50元。

  6、凡在规定限期内签订协议,积极搬迁者,按交钥匙时间由组团依次发给搬迁顺序号和奖金。奖金发放标准:十一月二十日前搬出者将500元,十一月三十日前搬出者将300元,十二月十日前搬出者将200元,顺序号作为返还安置选楼层房号的依据。拆迁户的有关拆迁手续由建设单位统一签发办理。

  7、签订协议后,原建筑材料归拆迁单位所有,如拆迁户要求拆除部分材料,必须负责处理原建筑物的建筑垃圾。

  8、对所拆除的建筑物,不论是住宅房或非住宅房,均按住宅房以拆一不定的原则安置,如要求返还非住宅房,可按住宅和非住宅房的市场价格补差购买,被拆除非住宅房的产权人有优先购买非住宅房的权利;如新建面积超出原旧房面积,超出部分由住户全价购买;要求异地安置,按所安置地区类别补差价,如自动放弃产权,对原旧建筑物可按高于重值价由建设单位分别按400/㎡,500/㎡,600/㎡视建筑物新旧结构一次性收回;原拆除面积超过返还面积时,建设单位可按重值价计算超出部分金额退还被拆迁人。

  9、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的厨房一律不计算建筑面积,直管公房由房管局向建设单位交底并协助动迁,建设单位不再发给住户过渡房补助,住户可凭房管局给的回迁证回迁,但超面积部分由回迁户按市场价格补齐,可视为部分私有产权。

  10、对附着物的补偿。

  ①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的,按投影面积计算二分之一面积。

  ②地下室和阁楼高度在2.2米以上,有门有窗者可算面积,1.5米至2.2米以下者计算1/2面积,1米至1.5米计算1/3面积,1米以下按每平米30-50元给予补偿。

  ③双层顶每平米补偿10-15元,简易敞篷不作补偿。

  ④阳台二层以上有窗外过道或阳台,全封闭按全面积计算,不封闭按1/2计算建筑面积,底层不计算面积。

  ⑤底层厨房与主房一体的建筑物,檐高与主房一致的,可计算全面积,单体厨房砖混结构,前檐在2.2米以上者,按1/2计算面积,2.2米以下或其它厨房视结构每平米补偿50、100、150元。

  ⑥大门道:一般大门补偿200-500元,砖混结构大门补偿300-600元,水涮石装修大门补偿500-1000元。

  ⑦围墙:砖墙每延伸一米补偿30-50元,土墙每米10-20元。

  ⑧水井:每口补偿200-300元。

  ⑨厕所:每个补偿200-300元。

  ⑩树木:普通树直径在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0元,10-20公分补偿20-40元,

  11、返还安置楼层房号,均凭建议单位发放的搬迁顺序号依次安置,凡未在限期内搬迁的住户均无权选择楼层和房号。

  二、自建、联建

  除原经指挥部批准的自建单位或个人个,凡在今年10月10日之后有部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自建部分建筑时,一律参与所在地组团建设,并按以下原则经与组团达成协议后可自建部分建筑。

  1、必须按小区(组团)规划的建筑栋号选择,自建不得少于所选择栋号的二分之一。

  2、如单位和个人在小区(组团)内有经批准使用的土地,自建的新建筑物占地与自有使用土地的密度比必须和小区(组团)密度比一致。如果大于小区(组团)密度比时,需多占用的土地按以下原则支付费用:一是自建人负责安置多占地范围内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二是按小区总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总和除以总占面积求得每平方米平均费用,按多占土地多少支付。自建人先按予算支付,完成后多退少补。

  3、多占邻西街和不邻西街土地要有差别,多占与否按原使用土地邻西街长度为准。不超密度比时,按建筑物实多占邻西街面积另加一倍费用;如超过密度比时,换算出多占土地面积收取三倍费用。

  4、自建人必须分摊公建费用。公建费用包括小区(组团)投资建设的小区道路、绿化、公厕、垃圾中转站、车棚、锅炉房、供水、电、气、增容费,室外管线管沟,建设红线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土地转让费,规划设计费,拆迁人员的经费以及未考虑到的其它公建投资费用,按实际建设的内容和投资为准,总费用除以小区(组团)内的总建筑面积求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分担的费用。自建人必须予先按予算支付,完成后多退少补。

  5、建筑设计、建筑审批的费用等属自建人自行负担的费用由自建人交纳有关单位。

                          长治市城区西大街改建工程指挥部(章)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抄报:市西大街改建领导组组长、副组长

抄送: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各组团

时间:2009-10-13 10:35:4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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