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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 中共山西省教育厅党组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
晋高工字[2002]5号 各高等学校党委: 《山西省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试行)下发以来,我省各高校认真按照《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积极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搞好党政分工与合作。《实施意见》(试行)的贯彻实施,对确保高校领导班子高效有序地运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高校党建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完善我省高校的领导体制,加快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科教兴晋战略的实施,我们对《实施意见》(试行)进行了修改,制订了《山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高校将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山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中共山西省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章) 中国共产党山西省教育厅党组(章)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报:省委,省政府,省委组织部。 共印200份 山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山西高校的领导体制,加快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科教兴晋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全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要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党委的职责 第四条 高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武装全校师生员工,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尤其要加强党总支和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学校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他们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其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校长的职权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委书记、校长和班子成员 第六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是要建设一个党政紧密配合的领导班子,正确处理好党委和行政、个人和集体、书记和校长之间的关系。 (一)高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首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行政工作。 (二)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有马列主义理论素养,能够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具有统揽驾驭全局的能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团结同志、以身作则,依法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校。 (三)在学校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校长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四)高校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把主要精力用于学校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五)高校领导班子成员都要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五章 领导制度与工作原则 第七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础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委领导学校最根本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一)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遵循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的原则,党委成员一律平等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形式决议必须坚决执行的原则,对事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学校党委(设常委的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在坚持集体领导前提下,对学校日常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的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三)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领导责任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等。 第六章 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 第八条 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 (一)学校的办学方针、办学的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 (二)党委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四)学校机构设置、变更、撤消和学科专业调整方案。 (五)年度增加人计划,中层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师资队伍、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晋职晋级方案。 (六)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财务经费预算、决策,大额资金的使用,学校的重大基建、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八)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所要采取的重大举措,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 (九)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学校重大改革方案以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九条 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组织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后,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广泛征求意见。决策前,视内容分别听取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教授等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三)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讨论,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四)分工负责实施。党委集体决定的方案,分别由党委或行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党委会讨论同意。 (五)思想组织保证。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六)加强督促检查。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七章 干部任免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有关要求,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出,没有经过考察及考察材料不全的不讨论,集体讨论的多数不同意的不通过,没有任前公示听取意见的不任命。 (一)本科高校的校级干部以及高职高专学校的党委书记、校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审批、任命。凡属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高职高专学校的副校级干部的调整,由省高校工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考察、任免。 (二)中层干部的任命程序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民主推荐、提名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并提出建议,征求党政有关领导和纪委意见,党委会讨论审定;任前公示;党委会讨论决定。群团系统的干部由党委提名候选人,按照各自章程,按程序产生。 中层干部的任免要报省高校工委备案。校长助理、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正副职,在任免前应向上级干部部门报批,经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手续。 (三)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以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 第八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必要的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党委会 (一)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二)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三)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三条 书记办公会 (一)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提出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二)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参加。有关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 (一)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处理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研究决定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参加。有关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第十五条 召开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一般应提前两天至两周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六条 召开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应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做好存档工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包括执行各项制度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党委决议等情况的监督,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省高校工委。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委或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意见的情况。 (二)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党委报告。 (三)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意见情况的反映。 (四)将领导干部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列入述职和评议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本意见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认真执行本意见卓有成效的,应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本意见的,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意见适用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中共山西省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高校党委根据本意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
时间:2009-10-13 08:58:1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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