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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1996年至1998年在旧城改造拆迁中房屋权属确认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

长房地发(1999)第13号       签发人:和书堂

  一、对于在1996年至1998年实施旧城改造中未确认房屋权属已拆迁的国有土地上的房产,需要申请认定产权的,必须由原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房屋产权来源的合法原始证件。

  二、由拆迁人提供与被拆迁人共同认可的房屋拆除现场记录和有关拆除资料(含现场丈量记录、房屋平面图、照片、录像、证据保全公证书等)。

  三、对实施拆除房屋的现场记录和有关资料未经公证机关证据保全的,应由拆迁双方当事人申请公证、经公证机关认定真实合法后,出具公证文书。

  四、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拆除资料,原则上必须与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产权来源的原始证件所记载的事项一致,如有不一致分别按下列原则办理:

  1、住宅房和非住宅房的界定以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1999)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确认。

  2、住宅房屋擅自改为营业用房的,以长政办发(1999)17号文件第二条认定。

  3、未经城建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造的房屋和房屋建造面积超出批准建造面积的均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由城建规划管理机关处理,未经处理的违章建筑不予认定产权。

  五、有合法建筑手续且大门道檐高在2.2米以上,大门道顶部与房屋主体一致的,大门道按全面积进行确认。

  六、对现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已经拆除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属于产权登记机关认定范围,原则上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将被拆迁人产权来源证件和拆迁安置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予以协议拆迁安置。回迁安置后三个月内,被拆迁人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申领回迁安置房的房屋权属证书。

  七、对在旧城改造中已经拆除的房屋符合上述条件的,由产权登记机关出具“原房屋权利归属证明”,证明中需载明解放后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证,或经当时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座落、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及房屋使用性质(解放后未翻建、改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在解放后人民政府颁发的证件中记载不明确的以公证文书为准)。

  八、房屋拆除后,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拆迁单位持已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权属证明,及时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拆除房屋的注销登记,注销后权属证件由产权登记机关收回归档,登记机关为原产权人出具收件收据。

  九、拆迁安置回迁后三个月内,被拆迁人持已拆除房屋的经注销登记的收件收据、拆迁安置协议、房屋交付使用的凭证,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山西省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章)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解决  拆迁   权属  意见

抄 报: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马副市长、省建委房产处、市城建委

抄 送:市产权处、市交易处、市公证处、市拆迁办、各开发建设单位及有回迁安置任务的各有关单位

时间:2009-10-11 18:14:2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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