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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开展评查活动的通知 |
山西省长治市司法局文件 长司发(2001)39号 签发:许萍 各县(市、区)司法局: 近几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高度重视律师队伍建设,广大律师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律师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但是,在一些地方,律师违法违纪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特别是极少数律师违背职业道德,无视执业纪律、不依法办事,提供假证、伪证、乱收费、收费不办事,搞不正当竞争等,严重破坏了律师的声誉,损害了律师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律师的社会公信度下降,严重地影响了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和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思想,推动律师事业的发展,省厅决定从今年7月到明年3月底,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我市就这次评查活动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律师法》、《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以及律师工作管理的规章,检查整顿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坚决查处一批律师违法违纪案件。通过检查整顿活动,整肃行风行纪,纯洁律师队伍;端正律师的执业思想,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严明执业纪律;进一步加大律师执业监督力度,全面加强律师工作管理,健全和完善监督、自律机制;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谌、道德高尚、纪律严明的律师队伍,保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教育评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有无下列违法违纪问题: (一)律师 1、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或在法律服务所执业; 2、在代理活动中,设置圈套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物品,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 4、接受委托时,以“包赢、包胜”的说法答复委托人,或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5、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 6、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二)律师事务所 1、变更名称、住所、章程、负责人、合伙人等事项而未办理变更登记;在住所以外地域悬挂有律师事务所名称字样的匾牌;未经登记擅自在住所以外地域设立律师办公室、接待室、咨询站等分支机构; 2、收案收费管理方面,不进行收案审批和收案登记,或者案件批办单短缺、空项、收案登记不完整、不规范,委托代理合同空缺收费数额; 3、文书、印章管理方面,不实行统一管理,不进行使用登记,或为无执业证人员及非本所律师出具委托办案手续; 4、执业监督管理方面,疏于对律师的监督、检查、致使本所律师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5、财务管理方面,使用非正规票据收,收费不入帐,帐目不规范,作假帐,不依法提取各项基金,资产不足设所条件,不依法纳税; 6、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方面,不及时立卷归档;卷内短缺批办单、委托书、收费凭证等重要材料;案卷装订不规范;丢失案卷; 7、自律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统一方案收费制度、文书印章使用统一管理制度、定期回访当事人制度、年度律师执业评查制度、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律师违法违纪处分制度。 三、教育评查活动的步骤 (一)动员学习阶段。7月至8月。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召开律师大会,广泛动员、认真部署、精心组织,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开展检查整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思想和行动上自觉地统一到检查整顿活动上来,积极参与和投入到检查整顿活动中去。 要组织律师重点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律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至11月。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要根据检查整顿内容进行自查,认真写出自查报告。经全所律师逐一评议后,由律师事务所签定意见,上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在全所律师自查的基础上,要按照检查内容的要求,写出本所的自查报告,并上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进行自纠整改。个案问题要作出公正处理;共性问题要经全体律师大会讨论,研究解决办法,制定整改目标和措施,并写出整顿报告,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至2002年2月。检查验收工作由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的标准是:第一,律师事务所是否积极认真地完成了教育评查活动,所有的律师是否都参加了教育评查活动;第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问题是否得到纠正,违纪问题是否作出了处理;第三,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教育评查验收标准,是否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要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市局将对各县(市、区)和市局直属所的教育评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比例不低于律师事务所总数20%;投诉问题多、社会声誉差的重点人和重点所,是抽查的重点对象。对抽查不合的,要重新进行自查自纠和核查。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写出《检查验收工作报告》,述清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执业事项及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注册材料,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签署核查意见;有违法违纪事项的要予以说明。《检查验收工作报告》及经核查属实的年检、注册材料一并报送市局律师管理科审核。 四、几点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教育评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教育评查活动方面、深入地开展提供组织保证。 (二)要讲实效,严禁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教育评查活动的每个环节加强全过程的监督。要杜绝形式主义,严禁敷衍了事,走过场。要做到真正整顿,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要讲究实效,必须开门开展教育评查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及此次教育评查的主要内容,并公布投诉热线电话,设立设诉接待专岗,接受社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 同时,要主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一是走访当地法院,对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看有无私自办案、私自收费,有无律师事务所为无执业证人员出函办案,有无律师跨所办案等违纪问题,并对律师承办的案件进行登录。二是向委托人征求意见,并作出记录。县(市、区)直属所对2000年以来所有承办的案件,市县直属所要对2000年以来承办的不低于50%的案件作意见征求;难以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由律师所负责落实。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加强对教育评查活动的舆论宣传,造成一定的声势和社会影响。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各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我国律师工作的成就、作用以及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和重要举措。 (四)加强信息反馈。各县(市、区)在开展教育评查活动中,要及时收集、掌握教育评查活动的进展情况,每个阶段结束后,应将阶段性成果及时上报。整个教育评查活动的情况,包括经验、问题和整改措施等,务必于整个教育评查活动结束后的一周内报市局律师管理科。 (五)加强重大事件请示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在开展教育活动中,发现或发生重大事件的,必须及时上报。若隐瞒不报,造成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其情况给予处罚。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验收标准》 山西省长治市司法局(章)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验收标准(讨论稿) 一、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组织建设方面 1、建立了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律师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服务方向。 2、已建立党组织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健全,定期开展党员评议活动,自学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服务方面 3、律师事务所办公环境优美整洁,工作秩序良好。 4、律师事务所建立了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绝大多数当事人对本所律师服务质量给予满意或比较满意的评价。 5、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做到文明接待、仪表端庄、服装整洁、语言规范、态度和蔼。 6、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勤勉尽责,无失职行为,不敷衍推诿,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参与诉讼、仲裁和项目谈判,应事先准备好辩护词、代理词或有关书面法律意见。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随时向委托人通报进展情况。 7、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不"包打赢官司"。 8、委托代理手续完备,案件证据材料、法律文书齐全。 9、案件卷宗归档及时,符合规范要求。 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 10、律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学习教育活动,并建立每个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档案。 11、律师事务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积极查处本所律师违法违纪行为。 12、律师事务所设置了社会监督员和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对举报电话和当事人的来信,事务所负责人或合伙人亲自过问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采取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或其他形式,对本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评议。 13、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承办律师要明确告知委托人律师的义务和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律师工作程序和本所监督举报电话。 14、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义务法律咨询和社会公益活动。建立每月一日全所律师义务法律咨询日制度。 15、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律师费用,无乱收费问题。 16、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竞争,无任何非法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7、律师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从业,不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办案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诱导当事人行贿;不伪造证据,或者引诱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方面 18、严格依照《律师法》规定的三种组织形式、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内部管理混乱、“散、乱、差”的状况以及明为“合作”实为“合伙”,明为“合伙”实为“个体联合”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变。 19、律师事务所至少已经建立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1)律师事务所章程; (2)合伙人协议; (3)收、结案审批制度; (4)财务管理制度; (5)业务学习、培训、交流、统计制度; (6)档案管理制度; (7)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8)避免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9)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10)奖惩制度; (11)过错赔偿制度; (12)信息调研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 (13)文明办公规则; (14)办公设施、装备使用制度; (15)内部安全保卫、保密制度。 20、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公示制度。本所基本规章制度、执业律师照片、监督举报电话均张贴上墙或印制成册,公示示众,将律师执业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全面监督之下。 21、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合理分配案件。 22、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做到统一入帐,帐目清楚,开支合理。有专职财会人员,会计员和出纳员均需持证上岗,并做到分工负责。 23、律师事务所制订符合本所实际的各项律师业务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4、律师事务所的分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激励机制。按照规定留足各种基金,依法交纳税费。 25、律师事务所对本所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得到增强。合伙人、合作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考察,加强管理;对那些在律师事务所兼职但一年内没有或基本没有办理业务的"挂名律师"已经清理和注销。 26、律师事务所建立并执行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凡因本所律师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均承担了赔偿责任。 27、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机制已妥善解决。 28、律师事务所建立民主管理机构,实行民主管理。 29、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继续教育和业务交流制度,注重对律师的培养,每个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40学时。定期开展专题讲座、业务交流活动,鼓励律师进行理论研讨并取得良好成绩。 30、律师事务所硬件建设得到加强。经济比较发达地市的律师事务所拥有现代化通讯设施和文件处理设备,建立起信息资料储存、检索、传输、处理的办公自动化系统。 |
时间:2009-10-11 16:32:4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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