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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文件关于转授经济纠纷案件外聘律师管理权限的通知 |
晋农银转授权[2003]2号 各市分行、吕梁分行,省分行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行经济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对各行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外聘律师的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县级支行对于其管辖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得自行决定外聘律师。如确需外聘律师的,应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拟聘律师的个人简历、主要业绩、所属律师事务所情况、书面诉讼方案及代理协议草案报二级分行法律事务部门批准后方可选聘。同时要由本行法律事务人员或者业务人员共同代理。 二、各二级分行以及省分行直属机构对于其管辖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如确需外聘律师的,可以选择符合《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规定条件的律师与本行法律事务人员共同代理。同时要求在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外聘律师的个人简历、主要业绩、所属律师事务所情况、书面诉讼方案及代理协议报省分行法律事务处备案。 各行外聘律师一律采用风险代理的付酬方式,并严禁各行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章)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法制工作 外聘律师 通知 抄送:总行法律事务部 内部发送:行级领导、办公室、财务会计处、风险资产管理处。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办公室 2003年4月3日印发 |
时间:2009-10-11 11:31: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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