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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
(1992年6月6日) 晋建房字[1992]254号 各地、市建设局(城建委、基建办),各市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2年5月14日) 建房[1992]283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局: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国务院以78号令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为宣传贯彻《拆迁条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地工作开展的不平衡,立法步伐还不够快,部分城市的拆迁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等。为了切实贯彻《拆迁条例》,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现就进一步宣传贯彻《拆迁条例》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和有立法权的城市,尚未完成拆迁立法工作的,各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大,尽快完成拆迁实施细则或地方法规的制定工作。已完成拆迁立法的,应抓紧制定配套政策、规章。 二、各城市应按《拆迁条例》规定,进一步理顺拆迁管理体制,尚未明确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应在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或地方法规中予以明确,并确定与其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的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做好从事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各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今年六月一日《拆迁条例》施行一周年之际,结合各地已发布的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或地方法规,组织新闻媒介等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宣传贯彻《拆迁条例》的活动。 四、各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旧规章或法规的交替衔接工作,解决好过渡期间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五、各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对宣传贯彻《拆迁条例》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
时间:2009-10-11 11:18:0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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