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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律师诚信等级管理及考评办法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诚信等级考评 第三章 诚信等级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行业信用建设,促进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治市司法局、长治市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等级管理和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诚信等级考评 第三条 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制定颁布的规章和行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以及长治市律师诚信建设若干规定,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的判断标准。 第四条 律师诚信评审委员会由市局领导、律协常务理事和纪律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度划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优秀,B级为良好,C级为较差。 第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具备下列两种情形的,当年诚信等级可以评定为A级: (一)没有违反上述第三条所列规范被投诉的; (二)通过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专项或定期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诚信等级应当降为B级: (一)因违法违规被投诉、举报,纪律委员会或惩戒委员会立案调查后,认为情节轻微,不足以构成处分或处罚的; (二)未通过各类专项或定期检查的; (三)因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导致赔偿或发生律师责任保险事故的; 第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诚信等级应当降为C级: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多次犯有轻微违规行为,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第九条 每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之前,由律师诚信评审委员会对每个律师事务所和每名执业律师的诚信服务情况进行一次等级评定。 第三章 诚信等级的管理 第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分别记入其诚信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将该结果向社会公示;开设律师诚信服务热线,接受社会各界查询。 第十一条 律师个人诚信等级经评定降为C级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年度内不得参加"最佳律师事务所(或文明律师事务所)"的评选,律师事务所主任年度内不得参加"十佳律师(或优秀律师)"的评选。 第十二条 连续三年以上被评定为A级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在其年检注册、出国出境考察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招聘人才时,积极予以推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诉是指投诉人亲自反映情况,且有书面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不接受匿名投诉。 第十四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28日起实施。 |
时间:2009-10-11 10:41:2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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