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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律师诚信建设若干规定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托代理诚信制度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四章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第五章 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行业信用建设,促进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增强诚信观念,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治市司法局、长治市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等级考评,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规外,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委托代理诚信制度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格式代理合同,要具体明确地规定律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时,应当向委托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对委托人做出包胜诉、保放人、包无罪等虚假承诺。(《诉讼风险告知书》格式附后) 第五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积极开展工作,不得消极怠工,无故拖延,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代理合同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自行制定利益分配制度,但是,必须按规定留足公积金、公益金、保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等必需的费用。对律师分配不得超出其业务总收入的70%,不得许诺为律师提成或分配71%以上利益(含本数)在所与所之间抢挖人才,搞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免除收费,不得低于规定要求的最低收费标准受理案件,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争某项法律事务。法律援助中心对援助案件依法减免收费的除外。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置账簿,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本所律师和律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审查。 第四章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时,应当向委托人发放《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收集或征求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意见。(《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附后)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是考评律师诚信等级和评定优秀律师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首先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制定本所律师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办法。统一建立律师责任保险制度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诚信评审委员会对其诚信等级作出降级处理,并记载于其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披露。长治市律师诚信等级管理及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长治市司法局、长治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28日起实施。 |
时间:2009-10-11 10:36:3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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