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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文件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资产界定问题的通知 |
晋政清[2000]1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要求,结合我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进展缓慢的实际,为了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00年12月底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现就有关中介机构资产界定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产权界定问题,由挂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前提下,对所属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并出具有关报告,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报告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挂靠单位实施产权界定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同时,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挂靠单位对收回的国有资产,应严格登记制度和财务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中介机构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要及时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如期完成。 山西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章)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脱钩改制 资产界定 问题 通知 抄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
时间:2009-10-11 09:36:1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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