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新闻出版类 |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发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发布文号】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2009年第46号 【发布日期】2009-08-20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2009年第46号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现就《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
时间:2009-10-10 15:04:39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