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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司法局 长治市律师协会关于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几点要求 |
山西省长治市司法局文件 长司发(2009)43号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委政法委开展重大不稳定因素集中排查处置活动的部署,以及市局“关于在司法行政系统开展重大不稳定因素集中排查处置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教育律师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始终坚持“三个维护”和“三个至上”(即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二、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与司法机关、当事人、媒体和公众等方面的关系。坚决杜绝利用媒体和网络进行不正当炒作。 三、严禁以律师身份组织参加群体性上访,或鼓动当事人集体上访。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办案策略,严格工作要求,注意工作方式,积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各律师事务所对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要尽督导把关之责,做到统一受理、登记备案、集体研究、专人负责。必要时,可以组织我市知名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进行会诊,有效化解矛盾。受理前和结案后,应当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工作。 五、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除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外,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 长治市司法局(章) 长治市律师协会(章)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
时间:2009-10-10 09:36:3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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