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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文件

长医保字[2009]9号

各参保单位:

  为了做好200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生活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9]9号)文件精神,在2009年度内(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7%,其中:单位5%,个人2%;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0.5%。

  二、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政发[2009]41号)文件规定,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6元,其中:单位24元,个人72元;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年12万元,调整为15万元。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2008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2008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2008年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828元。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低于全省平均工资60%的按15429元核定,超过全省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77484元核定;企业退休职工年养老金按照《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5号)文件执行。

  四、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5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为本单位超过部分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缴费办法为:以本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与超过标准的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按5%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五、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时,不包括370元地方补贴。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15492元核定,退休职工年养老金按照《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5号)文件执行。

  七、军队转业干部个人缴费基数按照2009年1月份工资标准执行。

  八、要求:

  1、200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从2007年5月15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2、各单位于5月18日开始自备优盘到医保中心拷贝本单位人员工资信息,按新年度工资进行修改,审核无误后打印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并提供2008年度劳动情况年报和财务决算表原件及2008年度退休人员工资表。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指定专人,明确责任,确保质量,按时完成。未按时申报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长治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章)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  申报  通知

抄 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抄 送:各参保单位

长治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08年5月6日印发

                                                             共印1200份

时间:2009-10-10 09:35:1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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