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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的通知》的通知 |
山西省司法厅 晋司律(2000)第157号 签发:常高才 各地市司法局并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有关要求,主动向当地领导汇报,争取得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注与支持。为贯彻好文件精神,结合各地在脱钩改制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再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加强领导,保证脱钩改制工作按期完成 按照国务院和司法部文件要求,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由挂靠单位组织实施,责任主体十分明确。现发现一些脱钩单位态度积极,但挂靠单位推诿拖延,致使脱钩改制工作迟迟不能进行。现重申,根据国务院和司法部的有关指示精神,凡纳入脱钩改制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在10月31日前未完成脱钩改制的,一律停止执业或予以注销。因挂靠单位不予组织实施,致使脱钩单位被停止执业或予以注销而造成损失的,脱钩单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二、尽快报送脱钩改制报告和脱钩协议 脱钩改制报告以挂靠单位名义正式行文,逐级上报,并同时附送脱钩协议。脱钩协议包含以下内容: (一)由挂靠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脱钩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清理债权债务的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二)协商拟定的人员安置方案。 (三)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脱钩单位进行产权界定出具的有关报告的主要内容。 (四)协商拟定的资产处置方案。 (五)拟定组建新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六)协商拟定的期后法律责任,原业务档案管理方案(即改制前的事务所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原业务档案由哪方负责管理等) 脱钩协议由挂靠单位同脱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文本,由挂靠单位负责人同改制前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关于组建新所 挂靠单位及律师事务所要按照省厅审准的脱钩协议,在做好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的同时,组建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改制后拟建的新所,必须符合《律师法》及司法部、省厅有关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申请材料的具体项目、格式、内容按省厅晋司律办(1997)第006号文件要求办理,并报送省厅履行登记手续后正式设立。 四、关于档案存放问题 根据司法部文件要求,我省律师档案原则上存放于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承办的人才交流中心。各地可与人才交流中心联系,按辞去现职,保留公职的形式来存放具体包括:可边疆计算工龄;代理办理出国政审方面的工作;代理申办保险;当本人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调往外地、外单位的,可办理调动及转档手续;职称评定时,人才中心可直接推荐,不受指标限制。 五、关于对界定为事务所的资产的处置问题 界定为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应折成股份,由全所人员共同协商,量化到人。事务所整所转制后律师可以划分到自己名上的资产份额作为新所投资。对于不愿在新组建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带走。转制后的新所无力支付的,可与这些人员签订协议,分期分批支付。根据其他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经验,事务所资产量化一般限于现有人员。 六、关于人员安置问题 做好人员安置工作,是完成脱改任务的基本前提。根据司法部脱钩改制方案提出的“脱钩单位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由脱钩单位自行负责”的精神,为平稳过渡,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脱钩单位宜整所转制。有些地方提出现在律师事务所的退休人员和即将退休人员想转入财政洪养渠道,经与省有关部门协调,难以办通。在全省不能统一下文的情况下,各地可发挥各自优势,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支持,争取局部突破,最大限度地解决这一问题。各挂靠单位应当为脱钩单位分忧解难,有条件的地方对转制后新所难以接纳的人员应协助安置或积极帮助其就业。 七、其他事项 (一)按照司法部文件规定的暂不脱钩改制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9月底前将不属于自收自支情况说明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相关公函、拨款凭证复印件报至省厅律管处。 (二)为规范整顿律师事务所,请将本地本年度未进行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所在地、性质、人数、未进行年检注册的原因统计造册,也于9月底前报省律管处。 脱钩改制工作距国务院和司法部限定的最后期限(10月31日前完成)已为时不多。前一段一些地市和单位已明显地落下了步子,请接此文后,按照国办发(2000)51号和司法通(2000)100号文件精神,抓紧组织实施。各地在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律管处报告。 附:《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章)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 转发 司法部 通知 抄 送:办公室、政治部、计财处、厅领导、省律协 存 山西省司法厅办公室 2000年9月20日 共印40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0]108号 段正坤 签发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我部下发的《方案》与此《复函》不一致之处,以《复函》为准。在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中,遇到需财政、人事、劳动等部门配合的事宜,可向当地清理整顿领导机构反映。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方案另行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章) 二000年九月四日 发:部领导,办公厅、政治部、计财司、律公司、律师协会 (共印120份,存档2份) 司法部办公厅 2000年9月6日印发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 清办函[2000]9号 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司法部: 你部关于请求批转《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对有关问题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我们原则同意你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请予以发布,在全国范围遵照执行。由于国办发51号文件已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有效起到取得财政、人事、劳动等部门密切配合的作用,因此,该实施方案不必再由国务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转发。但在下发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可使用“经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字样。 二、对实施方案的下述内容,提请你们修改。 (一)关于脱钩改制的范围 1、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法律中介服务机构,也应当纳入脱钩改制的范围。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也应当纳入脱钩改制范围。对于这类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可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商开展。 (二)关于脱钩改制的内容 将“在编的工作人员退出编制,人事档案移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改为“在编的工作人员退出编制,人事档案移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三)关于脱钩改制的步骤 “挂靠单位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脱钩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建议改为“挂靠单位应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脱钩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 (四)关于其他事宜 未有挂靠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也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章) 二000年八月二十日 |
时间:2009-10-10 09:31:5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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