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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敦促刑事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了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
当前,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正在我省深入进行。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社会治安面临的严峻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切实贯彻“严打”方针的同时,为了充分体现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现就敦促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通告如下: 一、凡有以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及负案在逃人员、服刑脱逃罪犯限2001年9月30日前到居住地或藏匿地公安机关或其它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在上述期限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罪行较重和特别严重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二) 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侵财犯罪的; (三)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取“保护费”,经营地下赌场和色情场所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金融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走私、偷税、骗税、骗汇、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和制贩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 劳教脱逃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返回劳教场所的,根据情节从轻处理。 二、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由亲属带领向司法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投案的,以自首论。 三、公安、司法机关鼓励公民积极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举报重大犯罪并查实的,予以重奖;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惩处。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待问题的,坚决依法从重惩处。包庇、窝藏在逃犯罪嫌疑人、服刑脱逃罪犯的,按《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有关窝藏、包庇罪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五、凡在本通告下达之后继续从事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的,一律从严从重惩处。 特此通告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章) 山西省公安厅(章) 山西省司法厅(章) 二00一年五月一日 举报电话: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6016110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7339622 山西省公安厅:4034110 山西省司法厅:3173073 |
时间:2009-03-21 08:10: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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