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刑法类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查禁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
为贯彻中央(1997)5号文件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题词精神,进一步保障全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毒品犯罪斗争,严惩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的社会丑恶现象,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要一律强制铲除、就地焚毁。对种植者要依法查处,凡种植500株以上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种植不够500株但情节严重的,一律劳动教养。严禁以罚代刑、以罚代劳。 二、各级司法机关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承担起禁种毒品的重要职责,要春抓禁种、夏抓铲除、秋抓收缴。实行禁种责任制,逐级签订禁种责任状,做到责任到人,逐级负责,逐层监督检查。 三、严厉打击制、贩等毒品犯罪活动。各级司法机关对制贩毒品案件,无论毒品数量多少,必须依法如实立案。对非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安纳咖、咖啡因、盐酸二氢埃托啡、杜冷丁、麻黄素或其它毒品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主动交出所持毒品及非法所得者,司法机关可视其悔改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理。对不交出毒品者,要从重处罚。 五、严禁吸食、注射毒品。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对吸毒人员一律强制戒毒,复吸的一律劳动教养,对以贩养吸的,以贩毒论处。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如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包庇帮助毒品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打击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财物的,一经查实,要从严惩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司法机关对制造、贩卖、运输、走私、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特别对那些危害一方、影响较大的团伙犯罪,要做到除恶务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本着依法从重从快的原则,快批捕、快起诉、快审判,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分子。 九、宣传、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大张旗鼓地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形成强大的斗争声势,使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增强禁毒意识,自觉地同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 十、各级司法机关要配合禁毒专项斗争,适时组织几次规模较大的公处、公判大会,对重、特大毒品犯罪分子重判一批,壮大斗争声威,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十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负有在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禁毒的责任,要各尽其责,落实防范、管理、教育宣传等措施,积极参与和配合禁毒工作。 十二、每个公民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义务。司法机关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凡对检举人、证人和执法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重处。 十三、所有毒品违法犯罪分子,都应当认清形势,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争取宽大处理。如隐瞒、抗拒、不思悔改、继续危害社会,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章) 山西省公安厅(章) 山西省司法厅(章)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
时间:2008-04-30 18:26:50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