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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全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严惩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的社会丑恶现象,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要一律强制铲除、就地焚毁,对种植者要依法查处,对种植数量较多或多次种植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安纳咖、咖啡因、盐酸二氢埃托啡、杜冷丁、麻黄素或其它毒品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主动交出所持毒品及非法所得者,公安机关可视其悔改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理。对不交毒品者,要从重处罚。

  四、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对吸食、注射者要予以处罚。对成瘾者除处罚外,要一律予以强制戒毒。对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者,实行劳动教养。

  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到公安机关悔过登记并自愿戒毒者,可免予处罚。

  五、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如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包庇帮助毒品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打击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财物的,一经查实,要从严惩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公安机关对制造、贩卖、运输、走私、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特别对那些危害一方,影响较大的团伙犯罪,要做到除恶务尽,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分子。

  八、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负有在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禁毒的责任,要各尽其责,落实防范、管理、教育、宣传等措施,积极参与和配合禁毒工作。

  九、每个公民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义务。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凡对检举人、证人和执法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重处。

  十、所有毒品违法犯罪分子,都应当认清形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争取宽大处理。如隐瞒、抗拒、不思悔改、继续危害社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章)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时间:2008-04-30 17:23:1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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