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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2000]3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章)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0年10月1日)

  根据《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为指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我省实际出发,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确保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条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职权法定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2、法制统一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出台相关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同《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必须把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行政机关既要依法行政,又要自觉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育龄群众既要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又要正确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4、分类指导的原则。首先抓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重点抓住省内30万人以上的38个人口大县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促进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三)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为此,省、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都要建立健全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党、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和协调。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制度或协调机构,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计划生育的工作格局。
  (四)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财政部门应确保计划生育经费足额到位。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民政部门应加强婚姻管理和收养登记,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涉农和扶贫部门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予以优先扶持,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宣传、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传媒,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医疗卫生部门要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药监、工商部门要与计划生育部门配合,加强对避孕药具市场的管理。监察、人事部门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和事应及时查处。其他相关部门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按照职责分工,更好地组织群众,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五)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管理。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行为和流动人员的婚育行为。要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城建、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占地、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
  (六)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要分别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年度考核一次。省长、专员(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省长、副专员(副市长)、副县(区、市)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认真履行行政职责,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分线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统筹安排,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和改善生育管理,努力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
  (七)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要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计划外生育,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多胎生育,努力防止计划外怀孕。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在《条例》规定以外另行自定政策。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不准以完不成人口计划为由,限制公民合法生育。
  (八)建立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有为持有生育服务证的人员定期提供服务的法定义务。初婚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只要当事人提出生育登记申请,发证机关即应凭其结婚证发给生育服务证,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对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换证。

  (九)规范计划生育有效证件的审批签发行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生育服务证发放审批、病残儿童鉴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发、收养关系确认等公务时,必须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要有专门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健全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十)大力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合理配置与利用计划生育和医疗技术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技术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继续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建设。公办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民办医疗保健机构,都可以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到优势互补,平等竞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在生殖健康领域广泛合作,鼓励重组和联合,联手开展社区服务。
  (十一)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积极开展巡回服务、定期服务和跟踪服务,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为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应予免费;进行查病等生殖保健服务,可以只收取成本费用。要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技术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要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服务效果的一项重要标准,经常组织群众对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议。如期实现国家提出的2000年、2010年、2021年生殖保健阶段性目标。
  (十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综合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避孕节育技术市场及避孕药具市场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统一并规范常规节育技术和避孕新技术的术种术式,制定严格的生育、节育、不育等技术和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制定避孕药具市场的管理规范,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经营假冒伪劣药具的行为。要重视并妥善处理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规范技术鉴定行为,尽量减少和杜绝医疗事故,建立健全侵权赔偿、责任追究制度,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逐步实现由社会制约为主向利益引导和社会制约相结合转变

  (十三)建立计划生有利益导向机制。在现阶段,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对违反规定生育的家庭采取适当的社会制约措施,都是必要的。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其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解决,属于农业人口或无业人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元至3000元,奖励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各级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从事计划生育专职或兼职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人员,按实际工作年限每年6元计算,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按月发给补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以及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建立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
  (十四)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我省贫困县和农村贫困人口占有较大比重。使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农户,尤其是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优先得到扶持,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的平均水平。对于符合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暂未解决温饱的贫困农户,应说服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暂缓生育,同时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待脱贫之后,再按《条例》规定安排生育。对于按照《条例》规定已经落实了节育措施的贫困农户,应给予优先优惠扶持。对于已经超计划生育的贫困农户,按照《条例》规定落实了节育措施之后,也应予以适当扶持。对于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确有困难的贫困农户,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逐年分次缴纳。但是,《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变通。
  (十五)奖励先进与查处案件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对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生育的有功人员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对部分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农村干部的违纪超生、行政侵权案件,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六)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要予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我省要及时测算,逐年分解,确保经费投入达到中央要求,足额到位。
  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
  (十七)加强对基层特别是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实行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政务公开,制定符合实际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放到村一级。要把人均指标作为衡量农村发展稳定、农民小康水平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把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评估乡、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把计划生育作为民主评议乡、村两级干部和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要大力加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大力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建设,在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要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的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动员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十八)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三为主"、"三结合"进程。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优质服务进万村"活动为载体,推动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和"三为主"合格具、先进县工作深入发展,努力扭转计划生育依靠行政命令、事后补救和集中突击为主要手段的被动局面,到2000年底全省基本实现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把计划生育工作同发展农村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的家庭结合起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计划生育纳入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
  七、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十九)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综合实施治理和分工协作的原则,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七个不准"的规定,开展层级执法监督,主动纠正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种执法过错,杜绝因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把强制执行的案件减少到最低程度。坚持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清理整顿执法队伍,坚决撤销乡镇计划生育工作小分队。高度重视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申诉举报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要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解决。

  (二十)认真清理与《条例》精神相抵触的各类计划生育的文书。要统一并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清理废止文件的报告制度,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方案》后,不再制定《实施细则》。对《条例》执行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一)加强行政复议、执法检查监督和法律服务。克服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加强执法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监督,定期接受人大代表对《条例》执行情况的视察评议。尊重和保障群众的诉讼权利。建立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社会的计划生育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法律中介服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八、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前后的衔接配套工作

  (二十二)妥善处理《条例》实施前涉及计划生育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已经发生、发现的各种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和事,应当按照《条例》时效期限,区别情况,抓紧处理。对1999年9月30日以前已按当时当地有关规定作过处理、且处理到位的,原则上不再重新处理;正在处理的仍按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行政机关原因,给当事人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对当事人不再追究;对长期隐瞒、对抗查处的,从修订后的《条例》生效之日起,按新的规定处理。
  (二十三)抓紧制定与《条例》实施相配套的政策、规章和具体办法。诸如: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章、计划生育有效证件的申办发放管理办法、经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名录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办法与管理办法、对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给予岗位补贴的具体规定等等。

  (二十四)加强计划生育法制教育,进一步做好普法工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法制教育,要以领导干部和基层执法人员为重点,扎扎实实搞好《条例》的宣传培训。要利用座谈会、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条例》家喻户晓。要使干部群众懂得生育政策、生育管理的制度程序、应履行的义务,还要明白应享有的权利、明白自己是计划生育的主人、有权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九、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领导

  (二十五)要把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纳入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总体规划。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拟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本(居)民委员会应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社区内计划生育的落实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主动承担各自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

  (二十六)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建设。要下决心改变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人员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不相适应的状况,注意解决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学会远用法律手段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主题词:计划生育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印发

                                                                               共印2400份。

时间:2009-10-08 10:59:4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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