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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购房办理城市户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0-6-12

执行日期:2000-6-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购房办理城市户口的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6月3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

长治市购房办理城市户口的暂行办法

  为了启动房地产市场,推动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化水平,根据国发(1997)20号文件精神,结全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购房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购买本市市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

  二、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长治市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在市区内建造的房屋;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在市区内建造的房屋。

  三、购房入户的人数及收费标准

  凡购买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的,按照以下入户人数及收费标准,办理户口入市手续:购买1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一套可办理入市户口二个; 购买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一套可办理入市户口三个;上述入市户口中,每个农转非户口按1000元计收城市基础设施费,每人非农入市户口按300元计收城市基础设施费;费用的收取必须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三七比例,30%返城郊区,70%留市财政。

  四、购房入户办理程序

  购房者购房后,须凭全法有效证件到长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应税费。购房者凭交易处核发的过户单,到长治市产权产籍监理和办理房产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购房者交易处出具的特定证明和产权证件,到市公安局申领准迁证等有关手续。购房者凭迁移证和粮食关系等手续,到购房所在地派出所和粮店办理上户及粮食手续。

  五、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9-10-08 10:28:2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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