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律师法类 » 律师协会行业规则 |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批转省司法厅《2009年度全省高、中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省司法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一级律师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2009年度全省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2009年度全省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2009年度全省一级律师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2、《2009年度全省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3、《2009年度全省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二○○九年六月九日 2009年度全省一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职字[2009]11号)精神,2009年度我省一级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事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司法厅具体组织实施,资格评价委托具有一级律师评审委员会的兄弟省市承担。现就具体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省企、事业单位及非公组织中经2009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09年8月31日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3、各非公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4、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正式在编(岗)人员。 二、评审条件 1、学历要求 申报评审一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都要求具备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任现职年限要求 任现职前已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任现职年限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至今不满5 年),要求任现职满7年;破任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上述相应任职时间最多提前2年。即:要求任现职满3年,为2006年底前聘任;要求任现职满5年,为2004年底前聘任;要求任现职满7年,为2002年底前聘任。 3、外语条件 须具有任现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考取得的A级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通知单,2008年度省外语补充考试合格证书。根据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7)45号文件规定,免试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工作期间参加WSK、WHO、托福(含相当)考试,成绩达到出国分数线或参加BFT(A)级考试合格的;(2)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用外文在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的外国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经省人事厅按规定程序组织确认合格的;(4)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5)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6)年龄58岁以上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人发[1998]54号文件规定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1、任现职期间,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主要骨干主持并参与完成市级以上科研技术项目,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并经推广或转化,已经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主要骨干主持并参与完成市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或取得其他专业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权威部门最高奖励,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的;2、在县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4、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根据晋人职通字[2002]98号文件的规定,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根据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5)118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可暂时不参加或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暂不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2)50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4)近三年内从省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留学人员。 5、考核要求 申报一级律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期内的考核结果须都在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评审人员,在近三年内须有一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 6、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之两项(其中第3项为必备条件) (1)提出过一项法学理论研究课题,研究解决两个以上重大疑难问题;(2)在律师业务和律师管理工作中提出过两条具有理论和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3)成功地承办过十件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4)参加过两项国家或省重点项目谈判中的法律事务,实际效果明显;(5)获省级以上律师行业先进称号一次以上。 7、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论文、著作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发表过2篇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完成的法律专业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2)在省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发表过4篇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完成的法律专业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3)独立或合作正式出版一部法律专著或译著(本人撰稿不少于20000字)。 三、破格评审条件 1、破格评审范围 对不达本科学历或不满相应的任现职年限,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者,可根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职年限晋升者(任现职前取得本科及以上合格学历时间至今已满五年),只准比规定任职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1)大专学历,破格晋升一级律师,从事本专业工龄满 25 年。(2)中专学历,破格晋升一级律师,从事本专业工龄满 30 年。 2、基本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时要求的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它基本条件。 3、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须具备正常晋升中第6条的规定,其中第3项必备条件为:成功地承办过十五件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 4、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论文、著作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发表4篇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完成的法律专业学术论文或在省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发表6篇独立或合伙排名第一完成的法律专业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2)独立出版1部法律专著或译著;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申报推荐评审程序 申报一级律师评审,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查同意,逐级上报,最后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或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省高级律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推荐、申报办法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执行。 2、专业工龄的计算 专业工龄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实际从事律师工作的年限计算,实算至申报当年年底。 3、申报材料的内容 (1)任二级律师以来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表5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5份(不装订); (3)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或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申报评审推荐函; 要切实加强全民事业单位评聘分离管理,各全民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9]11号文件中二、5条的规定执行。 (4)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个人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人年办案量及业务收入证明; (6)任期内发表、出版的论文及论著原件;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验证属实并盖章的论文及论著在网上的检索页; (7)正常晋升者提供10本案卷,破格晋升者提供15本案卷; (8)评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9)上述申报的第3项第4条材料,原件经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当场退回,复印件用活动文件夹独立装订成册。 4、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由市司法局连同《申报人员初审摘要一览表》(样表附后)于9月15日以前报送至省高级律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指导处)。电话0351-2681050。 5、纪律要求 各级职称管理部门一定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实行申报及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对在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和论文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本《安排意见》中未尽事宜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职字[2009]11号)及《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执行。 2009年度全省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职字[2009]11号)的精神,2009年度我省律师系列二级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事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司法厅具体组织实施,现就具体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省企、事业单位及非公组织中经2009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1、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 2009 年 8 月 31 日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3、各非公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4、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正式在编(岗)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学习贯彻《律师法》,积极为发展律师事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要求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业务实绩突出,能解决律师业务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具有指导三级律师及以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掌握与律师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并经常性地对律师工作进行理论研究,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 3、学历要求 申报二级律师职务,要求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学历认可均以申报本人持有的、经过学历清查认定核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否则不能作为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 4、任现职年限要求 申报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任现职前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三级律师时间需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得本科以上学历(至今不满5年),任三级律师时间需满7年;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需满2年。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为破格申报评审。破任现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上述规定任现职时间最多提前2年。 5、外语条件 取得B级外语合格证书,或2008年以来取得的省补充考试B级合格证书。 根据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7)45号文件规定,免试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工作期间参加WSK、WHO、托福(含相当)考试,成绩达到出国分数线或参加BFT(A)级考试合格的;(2)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用外文在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的外国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经省人事厅按规定程序组织确认合格的;(4)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5)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6)女性53岁以上、男性58岁以上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人发[1998]54号文件规定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1、任现职期间,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主要骨干主持并参与完成市级以上科研技术项目,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并经推广或转化,已经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主要骨干主持并参与完成市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或取得其他专业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权威部门最高奖励,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的;2、在县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6、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根据晋人职通字[2002]98号文件的规定,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根据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5)118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可暂时不参加或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暂不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2)50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4)近三年内从省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留学人员。 7、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者,须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或7年内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者,须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且近三年内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具体量化条件 1、任现职期间办理过六件以上在本地区有影响的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2、任现职期间年平均办案量和业务收费在本律师事务所居前三名。 3、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论文、著作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法律专业学术论文,同时在省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法律专业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2)在省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过3篇以上法律专业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3)独立正式出版或合作出版1部法律专著或译著(本人撰稿不少于20000字),同时提交1篇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三、破格评审条件 1、破格评审范围
对不达规定本科学历要求或不满任现职年限要求,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者,可根据破格条件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现职年限晋升者(任现职前取得本科及以上合格学历时间至今已满五年),只准比规定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 (2)中专学历,破格晋升二级律师,从事本专业工龄满 25 年以上。 2、基本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中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他条件。 3、具体量化条件 (1)任现职期间办理过十件以上在本地区有影响的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2)任现职期间年平均办案量和业务收费在本律师事务所居前两名。 (3)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论文、著作条件之一 ①在国家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法律专业论文或在省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4篇法律专业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②正式出版1部法律专著或译著,同时提交1篇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申报推荐评审程序 申报二级律师评审,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查同意,逐级上报,最后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或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省高级律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推荐、申报办法按照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2、专业工龄的计算 专业工龄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实际从事律师工作的年限计算,实算至申报当年年底。 3、答辩要求 凡参评人员必须参加高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当年组织的统一答辩。答辩具体要求按《山西省人事厅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30号)执行。答辩者须提供答辩论文1篇及本人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或7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及总结按照附表1、2(附后)要求打印一式8份,经律师事务所审查并加盖印章后,连同论文刊物原件一并交高评委办公室。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并按优、中、差三个等次进行分类。答辩成绩差等者,列入淘汰对象,一律不予通过;破格晋升人员,答辩成绩未获优者一般不予通过;正常晋升人员,答辩成绩为中等,工作业绩较差者一般不予通过。 4、申报材料的内容 (1)近5-7年内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表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5份(不装订); (3)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或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申报评审推荐函; 要切实加强全民事业单位评聘分离管理,各全民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9]11号文件中二、5条的规定执行。 (4)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个人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人年办案量及业务收入证明; (6)任期内发表、出版、刊发的论文及论著原件,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验证属实并盖章的论文及论著在网上的检索页; (7)答辩论文一式8份; (8)正常晋升者提供6本案卷,破格晋升者提供10本案卷; (9)评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5、申报材料装整要求 申报材料中,身份类材料除各项原件经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当场退回,其余材料用活动文件夹独立装订成册。论文材料及案卷打包成捆后与身份材料一并申报。 6、申报时间 自9月20日开始收审评审材料,截止10月20日。申报材料由各市司法局连同《申报人员初审摘要一览表》(样表附后)报送至省高级律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指导处)。电话0351-2681050。 7、纪律要求 各级职称管理部门一定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实行申报及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对在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和论文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本《安排意见》中未尽事宜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职字[2009]11号)及《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执行。 2009年度全省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职字[200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实际,现就2008年度我省律师系列三级律师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省企、事业单位及非公组织中经2009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学习贯彻《律师法》,积极为发展律师事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要求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业务实绩优良,能解决律师业务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四级律师及以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动态有基本的了解,基本掌握了与律师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并对律师工作有一些科学研究,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论著。 3、学历要求 申报三级律师职务,一般要求具备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学历认可均以申报本人持有的、经过学历清查认定核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否则不能作为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 4、任现职年限要求 申报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任现职前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四级律师时间须满4年;任现职前取得专科学历,任四级律师时间须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得本科或专科学历,至今不满4年或5年,任四级律师须满6年或7年。 5、外语条件 取得C级外语合格证书,或2008年以来取得的省补充考试C级合格证书。 符合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7)45号文件规定免试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6、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根据晋人职通字[2002]98号文件的规定,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可暂时不参加或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范围见晋人职字(2005)118号文件规定。 7、考核要求 须任四级律师以来的每个考核年度都在称职以上。 (二)具体量化条件 1、任现职期间办理过三件以上在本地区有影响的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2、任现职期间,年平均办案量和业务收费在本律师事务所居前五名。 3、任现职期间,须具备在省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过1篇以上法律专业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申报推荐评审程序 申报三级律师评审,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查同意,逐级上报,最后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或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省中级律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推荐、申报办法按照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2、专业工龄的计算 专业工龄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实际从事律师工作的年限计算,实算至申报当年年底。 3、申报材料的内容 (1)任四级律师以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表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5份(不装订); (3)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或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申报评审推荐函; (4)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个人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人年办案量及业务收入证明; (6)任期内发表、出版、刊发的论文及论著原件,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验证属实并盖章的论文及论著在网上的检索页; (7)晋升者提供3本案卷; (8)评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4、申报材料装整要求 申报材料中,身份类材料除各项原件经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当场退回后,其余材料用活动文件夹独立装订成册。论文材料及案卷打包成捆后与身份材料一并申报。 5、申报时间 自9月20日开始收审评审材料,截止10月20日。申报材料由各市司法局连同《申报人员初审摘要一览表》(样表附后)报送至省中级律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指导处)。电话0351-2681050。 6、纪律要求 各级职称管理部门一定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实行申报及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对在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和论文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本《安排意见》中未尽事宜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职字[2009]11号)及《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执行。 |
时间:2009-10-08 10:25:50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