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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律师业务收费暂行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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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司法局文件 长司发[2000]42号 签发:张水贤 长治市司法局 长治市律师协会 长治市律师业务收费暂行规定(失效)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97年3月3日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在省有关部门正式颁布具体收费标准之前,为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保护委托人权益,加强行业管理,制定本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律师业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协商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等形式,这几种形式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任选其中一种作为收费标准,但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条 计件收费的标准:
第三条 按标的比例收费的标准:(累进计算)
第四条 计时收费的标准:
第五条 复杂疑难的案件、法律咨询、非诉讼代理,按以上规定标准加倍收取;涉外案件按以上规定的标准三倍以上收取,一般不得低于三倍。 第六条 贫困县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低于以上规定标准收取,但一般不得低于本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其它县的律师事务所(不含市、区)可以低于以上规定标准收取,但一般不得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四分之三。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所不同资历律师的不同收费标准,但一般不得低于最低限额。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交通费和差旅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据实支付。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部、省颁布新的收费标准时废止。 山西省长治市司法局(章) 长治市律师协会(章) 二000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规定 律师收费 报: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 发: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抄: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法制委 共印5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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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6-07 08:45:41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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