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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物价局、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长治市城市供水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物价局、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长价工字[1993]32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委)、节水办、市直各局、委(办)、各国、省营企业、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1)117号文件精神,我们对城市用水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整顿,现根据晋价涉字(1992)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审定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新增用水量增容费。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单位需新增用水量的,须按《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准后按其新增用水量,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交纳一次性新增用水量增容量。具体收费标准,日新增生活用水,400元/吨;日新增事业性用水500元/吨;日新增工业生产营业性企业用水600元/吨。

  2、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除部队及机关团体、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含所属生产和营业性单位)、残疾人福利企事业单位排放的生活污水及城市居民住户暂不交外,其它凡向城镇所辖的排水管内,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渠道,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没有排水计量设施的按用水量的80%计量),收费标准0.08元/吨。

  3、超计划用水加价费。凡超过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用水计划指标的单位,其超计划用水部分,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规定交纳超计划用水加价费,收费标准按累进加价计算,超计划用水10%以下的,按水价的10倍收费;超计划用水20%以下的,按水价的20倍收费;超计划用水30%以下的,按水价的30倍收费;依此类推,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均按水价的50倍收费。

  二、费用管理

  供水增容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统一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收取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使用财政局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具体的规定,按财政专户储存,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

  三、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区)可根据市级办法,制定本县(区)标准。

                             山西省长治市财政局(章)

                              长治市物价局(章)

                             长治市城乡建设局(章)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

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市人民政府、人大办公厅。

抄送:市审计局、物价检查所

时间:2009-10-07 18:16:1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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