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来水用户:
根据长治市物价局长价发字[2004]72号文件"关于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的精神,我市自来水价格作了适当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由每立方米1.40元调整为1.90元,机关团体用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2.30元,工业企业用水由每立方米1.90元调整为2.50元,经营服务业用水由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95元,建筑施工用水由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2.95元,特种行业用水由每立方米7.00元调整为9.00元。
二、本次价格调整后,公用事业地方附加费改变过去按比例征收附加费为"定额"收取,具体为:消费性用水每立方米0.10元,机关团体、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商业及建筑施工用水每立方米0.25元,特行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三、对潞城自来水公司的价格由每立方米0.27元调整为0.80元,供潞城沿线乡村村民用水由每立方米0.18元调整为1.10元。(不加收地方附加)
四、对持有低保证的居民用户实行优惠政策,维持原价每立方米1.40元(仍在价外收取0.07元的地方附加)。
五、上述价格从2004年4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六、用户在接到通知后,请核实各自执行范围,按规定价格缴纳水费。
七、低保户必须持市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到各交费点或供水总公司营业处进行登记备案,经核实后享有本次水价调整优惠政策。
八、在调价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供水总公司营业处联系。
联系电话:2189012(营业一所) 2181619(营业二所)
附表一:水价执行范围
附表二:水价及代收附加费调价前后对照明细表
长治市供水总公司(章)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附表一:
水价执行范围
价格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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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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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费
性
用
水
|
一类
|
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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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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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用水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用水,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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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性
用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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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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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省营、市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用水,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其它工业企业用水,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用水、金融保险业、外贸企业用水、食品工业、菜市场、国营粮店用水及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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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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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饮料生产企业用水,餐饮业、澡塘业、洗染业、理发业、旅馆业(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等各种服务性用水,文化娱乐场所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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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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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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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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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桑拿浴等高档洗浴业的各种娱乐场所及保健足疗行业用水,高档美容业用水,茶馆、酒吧业用水、高档饮用水制造业用水、清洗汽车行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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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长治市自来水价格及代收地方附加费调价前后对照明细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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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
代收地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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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价后交 费合 计
|
|
调前
|
调后
|
调价前
|
调价后
|
|
消费性
水 价
|
一类
|
1.40
|
1.90
|
0.07
|
0.10
|
2.00
|
二类
|
1.50
|
2.30
|
0.075
|
0.20
|
2.50
|
经营性
水 价
|
一类
|
1.90
|
2.50
|
0.152
|
0.20
|
2.70
|
二类
|
2.40
|
2.95
|
0.192
|
0.25
|
3.20
|
三类
|
2.50
|
2.95
|
0.20
|
0.25
|
3.20
|
四类
|
7.00
|
9.00
|
0.56
|
0.70
|
9.70
|
潞城市自来水公司
|
0.27
|
0.80
|
__
|
__
|
0.80
|
|
潞城沿线村庄村民用水
|
0.18
|
1.10
|
__
|
__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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