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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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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物价局文件 长价管字[2004]72号 长治市供水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我市城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长水司字[2003]40号)收悉。为了节约用水,保障城市供水事业的正常发展,满足长治市经济发展及居民生活用水的需求,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治市城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04]87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综合平均水价由每立方米1.45元调整为2.04元,平均增加0.583元。居民用水由每立方米1.40元调整为1.90元,机关团体用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2.30元,工业企业用水由每立方米1.90元调整为2.50元,经营服务业用水由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95元,建筑施工用水由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2.95元,特种行业用水由每立方米7.00元调整为9.00元。 二、本次价格调整后,公用事业附加费改变过去按比例征收附加费的"定额"收取,具体为消费性用水每立方米0.10元,机关团体、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商业及建筑施工用水每立方米0.25元,特行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三、对潞城自来水公司的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27元调整为0.80元,供潞城沿线乡村村民用水由每立方米0.18元调整为1.10元。(不加收地方附加) 四、对持有低保证的居民用户实行优惠政策,维持原价每立方米1.40元(仍在价外收取0.07元的地方附加)。 五、为促进阶梯式水价的早日实施,从这次的调价收入中每立方米提取0.10元,专项用于"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收费到户"的自来水改造工程。 六、上述价格从2004年4月15日起执行。 七、此次供水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影响面广,你公司要做好供水价格调整前的宣传解释等各项准备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物价局。 附表一:长治市自来水价格表 附表二:水价执行范围 长治市物价局(章)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抄报:市人大、市人民政府、马和平副市长、曹惠斌副市长 抄送:市计委、市建设局、潞城市物价局 长治市物价局 2004年6月9月印发
附表一: 长治市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附表二: 水 价 执 行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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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07 15:40:12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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