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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长治市物价局文件

长价管字[2004]72号

长治市供水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我市城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长水司字[2003]40号)收悉。为了节约用水,保障城市供水事业的正常发展,满足长治市经济发展及居民生活用水的需求,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治市城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04]87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综合平均水价由每立方米1.45元调整为2.04元,平均增加0.583元。居民用水由每立方米1.40元调整为1.90元,机关团体用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2.30元,工业企业用水由每立方米1.90元调整为2.50元,经营服务业用水由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95元,建筑施工用水由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2.95元,特种行业用水由每立方米7.00元调整为9.00元。

  二、本次价格调整后,公用事业附加费改变过去按比例征收附加费的"定额"收取,具体为消费性用水每立方米0.10元,机关团体、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商业及建筑施工用水每立方米0.25元,特行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三、对潞城自来水公司的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27元调整为0.80元,供潞城沿线乡村村民用水由每立方米0.18元调整为1.10元。(不加收地方附加)

  四、对持有低保证的居民用户实行优惠政策,维持原价每立方米1.40元(仍在价外收取0.07元的地方附加)。

  五、为促进阶梯式水价的早日实施,从这次的调价收入中每立方米提取0.10元,专项用于"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收费到户"的自来水改造工程。

  六、上述价格从2004年4月15日起执行。

  七、此次供水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影响面广,你公司要做好供水价格调整前的宣传解释等各项准备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物价局。

  附表一:长治市自来水价格表

  附表二:水价执行范围

                                                                  长治市物价局(章)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抄报:市人大、市人民政府、马和平副市长、曹惠斌副市长

抄送:市计委、市建设局、潞城市物价局

长治市物价局                     2004年6月9月印发

 

附表一:

长治市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价     格

调前

调后

消费性

水  价

 

1.40

1.90

 

1.50

2.30

经营性

水  价

一类

1.90

2.50

二类

2.40

2.95

三类

2.50

2.95

四类

7.00

9.00

 

附表二:

水 价 执 行 范 围

价格种类

执行范围

 

居民生活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用水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用水,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水

一类

国营、省营、市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用水,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其它工业企业用水,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用水、金融保险业、外贸企业用水、食品工业、菜市场、国营粮店用水及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用水

二类

商业企业、饮料生产企业用水,餐饮业、澡塘业、洗染业、理发业、旅馆业(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等各种服务性用水,文化娱乐场所用水

三类

建筑安装工程用水

四类

有桑拿浴等高档洗浴业的各种娱乐场所及保健足疗行业用水,高档美容业用水,茶馆、酒吧业用水、高档饮用水制造业用水、清洗汽车行业用水

 

时间:2009-10-07 15:40:1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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