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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物价局、长治市财政局转发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不得向医疗机构征收污水排污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长治市物价局、长治市财政局 文件 长价费字(1999)第9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不得向医疗机构征收污水排污费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1999)第2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物价局(章) 长治市财政局(章)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抄报:市政府、省物价局、市计委 抄送:市建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节水办、有关医疗机构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局 文件 晋价费字[1999]第278号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不得向医疗机构征收污水排污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不得向医疗机构征收污水排污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章)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抄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抄送:省建委、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审计厅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 部 文件 计价格〔1999〕74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不得向医疗机构征收污水排污费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医疗机构 收费 通知 抄送:建设部、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时间:2009-10-07 15:21:1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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