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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物价局、长治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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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物价局 长治市建设委员会 文 件 长价工字[2000]第3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城建局(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委员会晋价工字[2000]第93号《关于长治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和长治市政府长政发[2000]第24号《印发<长治市城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消费性用水每立方米0.20元;经营性用水中,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40元;其它用水每立方米0.60元。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计征公用事业附加。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户实际用水量(抄表数)计征。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由市供水公司代征;使用自来水源的用户,由市节水办代征;两种水源同时使用的用水户,按实际用水量分别由供水总公司和节水办代征)。市供水总公司的代征手续费标准确 定为5%;市节水办的代征手续费由市物价、市建委、市财政局核定。 对已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后的排放标准)排放的单位,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而未处理或处理后排放的污水仍不达标的单位,应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城市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在确保已建成投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将一定比例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用于补充政府对在建(含改扩建)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资金。污水处理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四、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要全面清理城市排水环节的各种收费,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之日起,环保部门不再向达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五、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从七月一日起执行(即从七月一日计量)。 长治市物价局(章) 长治市建设委员会(章) 二OOO年六月三十日 抄报:省物价局、省建委、市人大、市政府办公厅、张怀文副市长、马和平副市长 抄送:市节水办、市供水总公司、各新闻单位 共印300份 附表: 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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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07 12:02:55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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