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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助征员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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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助征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税务助征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山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助征员指工商税收助征员和农业税助征员(以下简称助征员)。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雇用助征员应控制在上级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之内。计划不足时,应按现行管理体制报批,严禁超计划擅自雇用。 第二章 雇用对象和雇用条件 第四条 助征员必须在本单位所在县(市、区)就地雇用,不得易地雇用。 第五条 被雇用的助征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可靠,热爱地方税收工作;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廉洁奉公;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有财税、会计专业的基本知识。首次雇用的助征员年龄须在十八周岁以上二十五周岁以下,对地方税务机关职工子女或充实边远山区地税所工作的助征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三十周岁。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雇用手续 第六条 助征员指标(即职工人数计划中临时工指标)由省局统一下达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各地、市地税局根据任务大小、税源分布、交通状况等实际分配所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使用。 第七条 雇用助征员须本人申请,县(区)地税局推荐,由地、市地税局组织政治、业务、文化考试和考核,择优雇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雇用地税系统职工子女。 第八条 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填写《雇用助征员审批表》(式样附后)报地、市地税局审批,地、市地税局应严格把关。 第九条 助征员应建立人事档案,同正式职工人事档案一样管理。 第十条 助征员一经雇用,须由用人单位和助征员本人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被雇用人的职责、工作任务; 2、合同期限均为一年; 3、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4、劳动纪律; 5、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须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书(样式附后)一式五份,助征员本人、用人单位、审批部门、劳动合同鉴证部门、本人档案各一份。 第十一条 助征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工作需要时,可以续订合同,续订合同占当年职工人数计划中的临时工指标。 第十二条 助征员在雇用期间,考取高、中等院校、参军、招工、招干后即终止合同,其指标另行使用。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助征员由用人单位实行管理。要重视对助征员的培养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求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办事。鼓励他们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根据工作需要,对他们进行岗前培训和各种短期培训。 第十四条 加强对助征员的考核,定期了解他们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是否继续雇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加强助征员劳动纪律,同正式职工一样执行考勤制度,对矿工10天以上者,按自行解除合同处理,并注销其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雇用助征员不实行见习期和试用期,雇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批准雇用的时间为起点。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助征员的工资实行标准工资加奖金制。其工资列入职工工资总额计划。 新雇用助征员的工资按下表确定:
根据助征员本人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能力,经批准续订劳动合同两年以上者,每连续续订合同一年,每月加发10~20元标准工资。 第十八条 助征员的奖金,应根据其完成任务情况、贡献大小、工作表现等情况,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助征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应比照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但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工龄津贴和休假。助征员的服装按现行服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助征员在合同期间因公死亡的,其抚恤、补助与全民合同制工人相同;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三百元丧葬补助费,并一次性发给供养亲属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为:供养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六个月标准工资;二人者,为死者本人九个月标准工资;三人者,为死者本人十二个月标准工资。 第二十一条 助征员因公负伤,可享受不超过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内的医疗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期限满后应终止合同,并据其伤残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六至十八个月标准工资的伤残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助征员患者病或非因公负伤,可享受不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由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补助费。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地、市地方税务税局批准,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助征员本人解除合同,并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女性助征员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雇用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女性助征员怀孕和分娩正当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和药费,由雇用单位负担。 第二十四条 助征员被地方税务部门录用为干部或定岗工人后,其最后一次当助征员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如其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系续订则应将前后合同期相加连续计算)。 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雇用助征员审批表
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雇用助征员合同书 雇用单位 姓 名 编 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制 年 月 日
雇用单位代称: (甲方) 被雇用人代称: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本着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雇用的原则,雇用 同志(乙方)为地方税务助征员。兹签定合同如下: 一、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在合同期间,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加强学习,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任务。 乙方在合同期应享受与甲方正式职工的同等政治待遇。即: 1、与甲方正式人员一样,享有听报告、看文件等权利; 2、按照有关章程,可以申请入党、入团、参加工会、民兵等组织;可以参加民主管理,并享有评选劳模、先进工作者的权利,乙方被省地方税务局以上机关评为先进工作者和劳模的,可以奖励晋级工资。 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参加高考、招工、招干、参军。 三、乙方在合同期的劳动报酬逐月发给,并享受下列工资福利待遇: 1、基本工资定为每月 元; 2、享有奖金、有关补贴、劳保用品等待遇,不享有工龄津贴、公费医疗以及正式人员各种休假期待遇(不含女性助征员的"四期"待遇)。 3、乙方在合同期如发生意外事件,按《山西省地方税务助征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合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批准机关同意,允许签订合同的一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雇用后,发现乙方不符合雇用条件的; 2、乙方在合同期内,严重违犯合同或违犯法律、法规被政治部门依法处理的; 3、乙方在合同期内,不服从领导,有意怠工完不成税收任务或严重违犯税收政策,给甲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甲方根据国家政策或上级规定进行调整、精简应予清退的; 5、乙方在合同期内,有正当理由(参军、升学、出国、招干、招工等)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6、乙方非因公负伤、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半年的。 五、甲、乙双方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本合同期满需要续订合同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填表上报,行署、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前后合同的间隔时间不超过二个月,否则按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处理。 七、本合同需由市(地)地方税务局签章方可生效。 八、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合同履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上一级地方税务部门仲裁。 九、本合同从批准之日开始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批准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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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07 08:54:04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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