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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地方税务系统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长地税人教字(1997)第14号

  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劳动工资管理暂行办法》,为把全市地税系统的劳动工资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职工工资管理

  1、干部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

  2、工人分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类。

  技术工人工资标准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三部分组成。

  普通工人工资标准由岗位工资、奖金两部分组成。

  3、新参加工作的干部执行试用期工资。由本人所在地方税务机关的人事监审科(股)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一百七十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一百八十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一百九十五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二百零五元的标准自行确定。参加工作时间以到单位报到上班时间为准。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熟练期工资。技术工人实行学徒期二年,第一年执行一百七十元临时工资,第二年执行一百八十元临时工资;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一年,执行一百八十元见习期工资;普通工人实行熟练期半年,执行一百六十元临时工作。

  4、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属县(市、区)局和分局工作人员,将有关转正表格一并报市局审批;市局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转正定级要上报省局审核批准。

  5、工作人员在现职务的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或称职等次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

  机关工通过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晋升一档岗位工资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

  6、晋升职级工资的人员,其工资的变动,需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单位增资审批表”一式三份、“工资变动花名表”一式三份、“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地税局审核并经人事部门审批后,通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予以增资,同时将上述三种表格报市局人教科一份,以便归档备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正常晋升工资工作,应在市局安排之后一个月内,将有关资料、表格上报市局审核办理。对于1997年9月30日之间,由于工作年限的自然增长达到本职务对应的上一级别年限条件的,应在达到年限的当年元月份办理。晋升了职务的工作人员应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办理。

  7、军队转业干部职级工资确定根据国发[1995]19号文件规定进行。职务工资依据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确定;级别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确定,将“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审批表”报市地税局审批。

  8、工作人员的工龄工资逐年增加,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工龄工资由各单位从当年一月起自行增加。

  9、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要在三个月之内明确职务,按调入单位所执行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将“职工调动工作工资审批表”报市地税局审核后,由人事部门审批。

  10、工作人员调出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调出单位须向调入单位传递“职工调动工作工资介绍信”,同时将“调出职工停发工资财务通知单”传递本单位财务部门。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管理

  1、工作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后,次月应填写“离(退)休审批表”,离休人员报市地税局审核后,由省局审批,退休人员由市局审批。

  2、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补发。

  3、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补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以下规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5%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80%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70%计发。

  4、技术工人的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的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同干部退休费计发比例一致。

  三、助征员工资管理

  助征员的工资由标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

  助征员工资标准的确定,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助征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区局、市直一分局、二分局、三分局、稽查分局、开发区征收分局每月工资总额应不少于一百八十元;郊区局、潞城市局月工资总额不少于一百六十元;长治县局、襄垣县局、屯留县局、黎城县局月工资总额应不少于一百四十元;平顺县局、沁县局、武乡县局、沁源县局、壶关县局、长子县局月工资总额不少于一百二十元。标准工资与奖金所占比例由各单位自定。

  四、计划外用工工资管理

  计划外用工的工资由标准工资和奖金组成。具体管理参照助征员执行。

  五、其他有关事项管理

  1、全市地税系统在职工作人员更改工龄,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认真核定,以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有关材料及本人所从事岗位工作的资料和工资发放花名表等原始证件为依据,填报“连续工龄审批表”,由市地税局审核,报省局审批。

  2、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按省财政厅、省民政厅(1990)晋财行字第72号文件规定办理评残和抚恤。因公致残人员治疗终结后,由所在单位将“因公评残审批表”,报市局审核后,由省局审批。

  3、地税人员抚恤金、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1993)55号文件规定办理。抚恤金、丧葬费由死者原单位提出申请,市地税局审批后,一次性发给死者家属;遗属困难补助,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地税局审批后执行,并在每年元月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六、工资基金管理

  1、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含助征员、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总额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2、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列支。

  3、各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年度计划,应编制分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市地税局审核后,由当地人事局审核签章。

  编制的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事局审批,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4、工资基金的使用,在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将本月或本季度节余的工资基金转下月或下季度使用,但是不能把下个月或下个季度的工资基金提前使用。

  七、劳动工资统计管理

  各单位对定期和临时的劳动工资报表,应按上级布置的统计任务,及时完成,做到数字统计准确,填写工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汇总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劳动工资月(季)报表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上报,年度报表由人事部门收集整理汇总上报。

  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和承办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应责令限期纠正,对弄虚作假和违反劳动工资政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政纪处分。

时间:2009-10-06 18:41:0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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