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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经我院1996年第3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务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务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
时间:2009-10-06 18:35:4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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